北京12月8日电 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党内法规体系备案审查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要依法强化对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的力度,备案审查为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新时代新征程需要构建高质量的党内法规体系,健全完善党委依据《宪法》法律决策的体制机制,制定党内法规规范要坚持标准化,要彰显《宪法》的功能价值,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支撑。完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的举措是:加强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宪法》实施情况的合宪性审查,凸显《立法法》对党内法规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价值,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由广东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RCCSE中国核心(A刊)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 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公共治理研究》,2025年第5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研究》论文(全文2.4万字)。《公共治理研究》主编王升平、副主编赵超,本文责任编辑南岭。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研究[J].公共治理研究,2025(5):84-96.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研究
宋才发
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38年10月,毛泽东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强调为使党内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自此之后党内文件陆续使用“党规党法”“党内法规”的表述。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 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 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十四大首次把“党内法规”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为《党章》)。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提出要“从严管党治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本文拟就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宪法价值展开探讨,以请教于各位大家。
一、备案审查助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一)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备案审查是体现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党章》不仅是最核心、最权威的党内法规,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一起,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经常有人议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的伪命题。因为《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党章》绝妙地回答了“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备案审查决定》),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继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如果没有精准的备案做基础,就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审查效果。未来的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统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对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备案审查决定》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归口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报送的备案文件,依法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现行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实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党审查、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归国家审查”的政党和国家分别审查的运行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支撑性、骨干性的党内法规,但是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仍是一块明显的短板,“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部署,凡属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式合宪性审查的,一律归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统一承办。党内法规体系体现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和根本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内法规体系的立规目标和价值追求,与国家法律价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含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属于执政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是执政党治理自身事务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党规党法呈现出来的效力,对党外组织或公民个人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因而当下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抑或合宪性被动审查,均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质性审查的范围之内。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监委、法院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中央办公厅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当下和未来要依据《备案审查决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备案审查决定》第十六条,对如何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等内容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党内法规一旦出现“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由“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未来推进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点任务,就是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建设,在强化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同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对《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权威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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