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前言
二、大数据报告来源
三、检索结果
四、法院裁判规则及律师分析建议··································6
(一)拒赔理由一:使用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6
(1)法院通过哪些证据来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6
(2)如何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8
(3)只要改变了车辆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就能拒赔,还是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才能拒赔?······9
(4)车辆改变性质若不是交通事故产生的近因,保险是否能够拒赔?
(5)52条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6)承保前车辆就在营运货拉拉,保险公司能否拒赔?···············13
(7)4500千克以下车辆统一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不存在改变营运性质,保险能否拒赔?······14
(二)拒赔理由二:驾驶营运车辆而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其他拒赔理由:超载/违反安装装载、不承担停运损失···········17
五、总结························································18
一、前言
“货拉拉”是一家同城货运叫车平台,2013年成立于香港,截至2022年8月,货拉拉业务范围已覆盖352座中国内地城市,月活司机达66万,月活用户达950万。在当下,许多车主注册成为“货拉拉”司机,通过线上接单、线下送货的方式,借助于网络平台将家庭自用汽车从事全职或者兼职短途货物运输服务,以赚取一定的服务费。在此背景下,从事货拉拉运输服务的车辆发生车损或人损事故时,大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案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也导致近年来关于此类事故的保险纠纷案件显著增加。但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真的合理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应得的赔偿吗?
编者团队通过分工合作进行案例检索,制作可视化图例,针对保险拒赔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并附上对应的典型案例,给出专业律师意见。通过对2018年2月13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全国各地审理有关”货拉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的172件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分析整合裁判文书,提出法律风险和对应建议,希望对面临相关纠纷的个人、企业及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二、大数据报告来源
裁判时间:2018年2月13日至2022年10月30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地域:全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件数量:172件(一审案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10月30日
三、检索结果
2018年2月13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全国范围内的有关“货拉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以及保险纠纷案件中,广东省最多,有68件,其次是江苏、浙江、山东、北京等省市,究其原因,主要是是因为“货拉拉”13年在香港成立,14年进入大陆市场,其率先在大湾区等城市拓展业务。
通过对近五年的案件数量逐年统计发现,有关“货拉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在2018年至2021年每年成倍增加,2022年截止到10月份的生效裁判案件也已经达50件。
在这172件案件当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包括部分赔偿)的案件有102件,占比59%;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件70件,占比41%。整体来看保险公司赔付率略高,但明显这类型案件保险公司的拒赔率已经算是比较高的了。
通过检索、分析案件,笔者归纳涉及货拉拉的案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90%基本都是“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余10%主要有“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安全装载”、“事故后逃逸或离开现场”以及“不承担停运损失”等。但是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使用性质与保险事故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下文将对拒赔理由进行具体研究分析,并提出法律风险和对应建议。
四、法院裁判规则及律师分析建议(一)拒赔理由一:使用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1、数据分析
172个案件中,有151个案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驾驶员驾驶非营运车辆,却注册使用“货拉拉”营运车辆,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是涉及货拉拉车辆保险拒赔的第一大理由,在151个案件中,有90个案件法院判决需要赔偿,有61个案件法院判决保险拒赔。
2、保险拒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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