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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数据报告—货拉拉车辆遭保险拒赔情形及应对指南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郭东风 | 发布时间: 2022-11-17 09:38:08 | 15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争议焦点+典型案例

(1)法院通过哪些证据来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

通常货拉拉司机都是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接单、载货,要拿到司机使用车辆进行营运并不容易,如果仅凭借车身外贴着“货拉拉”标志,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驾驶员在庭审中自认、驾驶员在交警大队的笔录确认在接单、手机中货拉拉APP截图、货拉拉公司提供的车辆订单信息(需要调查令调取)、通过庭审发问确认、载货数量明显超过自用时可推断在载货营运。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车辆改变营运性质,则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判决书】

(2020)渝0120民初5696号

渝xxx号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在车身侧面及后面均显示有“货拉拉”字样,驾驶室后座椅拆除。发生本次事故时,装载有大量的桶装食用油。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波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且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并且认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所以被告刘波擅自改装渝xxx号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约定。

(2020)粤0306民初12728号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前海联合财险深圳分公司申请向案外人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询问,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与2021年5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后台查询,朱春越(身份证号码4115031988××××××××)于2018年3月7日使用车牌号粤B×××××号车辆注册加入“货拉拉-司机版”APP平台。目前该司机已销户。该司机于2019年3月29日14:13:28通过该平台抢接货运订单153956318776,并于当日16:23:13完成订单任务。

(2021)粤0304民初23566号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显示,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通过电话向原告核实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告在电话中自认在事故发生时“是帮别人送货回来,300多块一趟”,被告工作人员问“你是帮自己送货的还是在货拉拉、快狗打车那里帮别人拉的货”,原告回答“帮别人拉的”。结合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车身贴有“快狗打车拉货搬家运东西”的标志,可以认定发生涉案事故时,涉案车辆处于营运状态。

【无法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6101号

考虑本案情形,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本身即为货车,运送货物系该类型车辆的正常用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且因此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至于被告主张车辆非营运投保,实际从事营运活动的问题,所谓营业运输,根据保险条款释义及社会通常理解判断,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车辆常态化从事社会运输牟利为目的,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被告现有举证亦不足以作出相关认定。

(2021)陕0116民初13849号

被告泰山财保陕西分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改变了车辆用途,与投保时不符,故其公司在商业险中不予赔付。但其仅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照片,系孤证,不足以证明其辩称理由的成立,故本院依法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2018)川0112民初3707号

本院认为,被告张永胜驾驶的渝C×号车尽管在车辆侧面及后挡风玻璃处贴有”货拉拉”标识,但仅是被告张永胜依约对货拉拉进行相应的宣传,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事发时渝C×号车上并未载有货物,事发时并不存在拉货行为,无证据证明渝C×号车长期存在营运行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在商业险范围免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如何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即使有司法解释规定,在法院认定上仍然存在较大的自主裁量性。有的法院认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的法院根据频率来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的法院则认为营运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的法院认为从事货拉拉业务是在合理使用车辆。

【认定改变营运性质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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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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