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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贵州纳雍:从“壮阳药”到“病死牛” 侵害消费者权益,检察亮剑绝不姑息!

来源: | 作者:王瑶 | 发布时间: 2026-03-16 15:06:34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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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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