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近日,汉滨法院吉河法庭依托巡回审判、精准执行的审执衔接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农村劳务受伤纠纷,督促两名义务人全额履行共计6万余元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山路难行,纠纷更难解
从吉河法庭到晏坝镇的事发山村,山路崎岖。而这起纠纷的化解过程,远比山路更为曲折。
事情发生在一次农村临时用工中。陈某受邀到钟某家中从事修建劳务。施工期间,一同作业的张某在搬运、抛掷石块前虽出声提醒,但作业过程中仍不慎砸中陈某手部。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组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尝试就地化解矛盾。结合案件实际,村组干部提出由相关责任人各自承担数千元赔偿费用了结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雇主钟某认为,伤人石块并非自己抛掷,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抛物作业的张某辩称,自己抛掷石块前已提前提醒,已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担责;伤者陈某则表示,自己是在干活时受伤,赔偿不能没人管。
几千元的调解方案都难以落地,难的不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这笔“责任账”该怎么认。
巡回审判,把责任算清
村组调解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雇主钟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张某参加诉讼。考虑到案发地地处偏远山村,当事人往返不便,吉河法庭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村里。
庭审中,法官直面核心矛盾,将这笔迟迟没有算清“责任账”重新摆在大家面前,逐一拆解各方当事人的片面说辞。
针对钟某,法官明确释法,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安全管理和提醒义务,不能因未直接实施抛物行为就免除管理责任;针对张某,法官指出,口头提醒不等于完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抛掷石块的危险作业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诱因之一,存在明显过错;而陈某作业时自身疏于观察、未尽自我防护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
经审理,法院综合事故经过、各方过错及损害后果,依法认定钟某与张某对损害后果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60%损失,判令钟某、张某分别赔偿3万余元,共计6万余元。
判决生效,账却未通
巡回审判清晰厘清了法律权责,却没能打通当事人心里的“疙瘩账”。
判决生效后,钟某、张某均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第一次财产查控中,法院依法扣划了二人账户内部分款项,但距离全部履行仍有差距。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钟某,自始至终拒不认可自身责任。从村组调解、法庭庭审到判决生效、案件执行,他始终重复着同一个质疑:“石头不是我扔的,为什么要我赔?”
吉河法庭依法组织现场执行。执行干警前往钟某住所地,当面督促履行,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和法律后果。面对释法督促,钟某仍称自己没有责任。办案法官再次细致释法:接受他人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施工现场负有相应安全管理义务;判决已经生效,不能因心里不认就拒绝履行。
这一次,摆在钟某面前的不只是道理,还有生效裁判、财产查控和现场执行。原本一直不愿认账的钟某,最终不再坚持,当场支付了相应赔偿款。
另一被执行人张某作为实际抛物的作业人员,在看到钟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思想态度逐渐松动。执行干警通过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保险权益,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同时反复讲明主动履行和被动处置的不同后果。几番沟通后,张某也履行了剩余赔偿款。至此,该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办结后,陈某来到法庭,带来了一包自己采摘、自己炒制的茶叶。
“这是我自己茶园里的茶,不值钱,就是一点心意。”
法官婉言谢绝:“案子办好是我们分内的事,你的心意我们领了,东西不能收。”陈某再三坚持,法官始终没有接受。
那包茶叶,最终被陈某带了回去。
这笔账,认得迟了一些。好在最后,它没有停在判决书上。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