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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315特辑】贵州纳雍:从“壮阳药”到“病死牛” 侵害消费者权益,检察亮剑绝不姑息!

来源: | 作者:王瑶 | 发布时间: 2026-03-16 15:06:34 | 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在第四十四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选取两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既警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履行主体责任,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任何漠视群众生命健康、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1 案例一

  销售含“西地那非”壮阳保健品

  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补肾壮阳”“强身健体”——面对这类保健品宣传,不少人会心动不已。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竟在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告人甲某曾因销售“九鞭补肾丸”“蚁力神”等假药被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然而,甲某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再次铤而走险。在集市购买杀虫药、菜籽期间,又向他人购进“二度春”“九鞭补肾丸”“虫草丸”等所谓保健品,并以每盒10元的价格摆摊售卖。之后,他再次购买同类保健品继续售卖。某日,甲某在某街道售卖上述保健品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查获“二度春”“九鞭补肾丸”“虫草丸”三种保健品共计23盒。经检测,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发后,甲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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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甲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所售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对甲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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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属于处方药。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头晕、恶心、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若摄入不当,还可能诱发心梗甚至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被明确列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甲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所谓“壮阳”类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请务必认准“蓝帽子”标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立竿见影”的虚假宣传,警惕来路不明的“保健品”陷阱。

  02 案例二

  购买死因不明牛只加工销售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

  肉类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犯罪嫌疑人乙某从乡村购买了4头死因不明的牛,并将死牛拉至自家屠宰点进行刮皮、分割等加工处理。在加工过程中,乙某将死牛肉和活牛肉混合处理、以次充好。最终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风险。案发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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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乙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纳雍县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乙某。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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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可能携带致病菌、病毒或毒素,一旦流入市场,将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国家对此类行为明令禁止,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肉类来源合法、安全可溯。

  本案中,乙某不知牛死因的情况下仍购入后进行加工售卖,其已触犯刑法。检察官在此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生产、销售病死禽畜肉类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购买生鲜肉类请选择正规商超、市场,注意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肉类。如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检察机关举报。

  03 结语

  上述两起案件,一案涉及药品领域,一案涉及食品领域,虽涉案金额和情节不同,但均触碰了法律红线,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追诉机关,始终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通过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惩处。

  3·15不仅是消费者的节日,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安全的日子。我们希望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的发布,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效果,引导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诚信经营、依法从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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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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