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的“团结奋斗”精神,具有丰富深邃的思想内涵,主要体现为善于团结、敢于斗争的自主自觉,勇挑重任、谋求复兴的使命担当,自强不息、守望相助的爱国情怀,天下大同、共同富裕的理想追求。团结奋斗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求真知、涉险滩、越激流百年历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标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赢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执政党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先决条件,执政党拥有自己特定的指导思想,在引领国家现代化和领导国家治理过程中,能够以其对思想认识的整合功能和统领功能,指引国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的方向与道路。执政党能否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诸多方面的追求,本质上决定了执政党的权威和执政效率的高低。依规治党既在价值上要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始终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又以提高执政效率和有效应对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在提高执政党的权威和执政效率方面发挥根本性保证作用。
二、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着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政治主张、革命理想和奋斗目标,以及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无一例外都是党的意志的具体体现,是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党规与国法的重要依据。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党内法规”与“党的主张”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党内法规”与“党的主张”毕竟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千万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等同起来。譬如,“党内法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否则就是违背《宪法》和《党章》规定的违规乃至违宪行为。但是“党的主张”不仅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可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且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的时候,还需要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体现党对立法、修法的领导和指引。即是说“党的主张”可以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直接指导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具体事务,当然更多的是需要把党的主张转化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在当前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党内法规”就是以七种名称命名的规范:即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内法规制度”与“党内法规”是性质相同、内容相似的两个概念,“党内法规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别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囊括党的政治主张、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规、党内规矩、党的纪律,等等。100多年来党内法规制度从无到有,见证了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九大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怎样实现统一?统一到哪里去呢?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要统一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上面去。
党中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一体建设。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自此之后在党内文件中,陆续采用过“党规党法”“党的法规”等表述,党的十四大首次把“党内法规”写进了《党章》。党内法规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之中,这是对党内法规科学价值、法治话语体系的理论创新。“话语”由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构成,党内法规话语是执政党独特的话语标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为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提供了制度可能。随着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蓬勃兴起,党内法规话语日益嵌入国家法律话语体系。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系统的实践,揭示了党的领导能力渗入国家权力体系的客观现实。党内法规话语在效果上,不像法律体系那样以追求规范治理为目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倾向性。但是党内法规制定者借鉴国法思维和技术规范构建的制度体系,却实实在在地促进了党内法规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今后五年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尽管党中央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方式,明确了党内法规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围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止,这些讨论乃至争论主要围绕着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展开。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的伪命题。因为《党章》明确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党章》已经绝妙地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成为当下讨论的焦点,与党在特殊历史时期和政治环境下的思考有关。譬如,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 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时候,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百废待举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党中央明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党纪与国法混同起来,因为党纪严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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