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党内法规必须把握住质量这个关键
党内法规的质量就是党的生命。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定高质量的党规党法必须有高标准,高标准是确保立规高质量的基本前提。标准是标准化的“根”,标准化是标准关系的普遍化。标准化作为一门前沿的交叉科学,揭示了标准的规律性、科学性和现实样态,有助于推进党内立规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应当义无反顾地把高标准运用到党内法规制定当中去,促使“依规治党”“质量强党”进入一个新境界。党内法规标准化的完整实施,既包括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标准化,也包括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是完整实践过程的最佳结果形式,它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修订标准。标准通常依赖于一定的现实规范,规范化是秩序整合的目的,标准化则是实现规范化的手段。这就需要以标准化规制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如克服规划(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阶段的程序缺陷,注重引导党员参与、善于运用立规技术、规范立规语言、提高法规备案审查水平,注重在立规实践中提炼评估党内法规质量的标准。规范化、体系化和高质量要求,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方向,标准化为党内法规质量提升提供了方法论依据。评估标准的确立是提高法规质量的关键,要善于运用质量评估标准检验立规的实际效果。实践证明,“合理性”是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一条重要标准,但由于合理性规范的内涵及其具体构成要素,还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导致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法”通常被认为具有最高的合理性,当这种合理性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能够稳固地和充分地展示其功能的时候,这种现实的合理性就成为新的法律规范。因而合理性被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评估标准,未来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它进行系统阐释和必要地展开。对党内法规合理性的判断,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搞“一锤定音”那一套,因为党内法规的合理性永远是相对的。任何标准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就不能称其为标准,即使制定了标准也无法付诸实施。党内法规标准的强制性,并不是标准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来自法律的授权和赋予。党内法规标准获得强制性的路径和形式,主要有法律引用标准、强制性引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强制性立规标准的有效实施,是党内法规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标准只有经过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标准制定出来被束之高阁并不执行,那么,标准制定得再好也等于零。
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迈向法典化。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抗拒体系性的要求,法典说到底就是“法律法规体系性+法律总则”的逻辑结果。尽管法典是成文法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但法典同时又是个一般性的法律概念。只有当特定部门法拥有其“完备体系性”的时候,这个特定部门法才有法典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价值完备性”则是法典化的唯一根据。当然并非所有的法的价值都与法典化有关,关键要看这个价值是否适合“法律法规体系”的独特性。中国共产党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独立于国家法律自成一体的成文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是执政党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党内法规编纂任务的,对党内法规进行编纂是增强制度的集成性集约性需要。党内法规并不是国家法律规范,为什么要进行法典化?这是因为党内法规也是“法”,党内法规具有权威性、抽象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法律规范的特质,这是党内法规体系法典化的立论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当代中国法系法典化的一座丰碑,因为法典化不只是人类法治文明最重要的成果,而且是现代国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最佳选择。据统计,党中央已经制定实施3700多部党内法规、18000多份规范性文件,开展更高程度和更高水平的体系化工作实属必然。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尽管党内法规法典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领域党内关系比较稳定、法规制度比较成熟,等等。当然对于那些变动性太大、变化太快的法规,也不宜凝练为法典。因而有专家建议“选择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为突破口,启动党内法规法典编纂工作”。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法典化构成,可以考虑由“总论”和“分论”两大板块组成。然而对于国家法领域的法典化做法和形式,能否适用于党内法规领域?目前尚有不同的看法。最主要的就是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既缺乏法理基础,也缺乏充足的实践依据,“党内法规体系化不宜在部门法纷纷追求法典化的吁求中迷失自我”。
(四)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及法治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的要求。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隶属于党的制度建设范畴,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制度权威是制度理论与权威理论相互融合的结晶。党内法规既有法律的一些明显特征,又有党的政策的一些突出特征,因而党内法规既具有国家法律一样的刚性约束,又具有政策一样的灵活性。要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及法治价值,就要加强严密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制定出符合“良规”要求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充分行使,确实能够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效率和灵活性,避免出现因忽略个体情况差异而采取“一刀切”措施的不合理现象。从严治党根本上要靠制度治党,制度之治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要把重要道德规范入规,使底线要求和高标准共存于党内法规之中。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依规治党必须继续向纵深推进。要弄明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就需要弄清楚什么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弄清楚党内法规体系的生成逻辑、内在本质与价值功能。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党内法规为行为准则和根本遵循,普遍认同其制定宗旨,自觉服从其相关规定,坚定不移地做党内法规的忠实信仰者、积极拥护者和模范践行者。制度的权威性与制度本身相伴而生,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从来不是自封的,它来源于党的建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党内法规体系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又是全面开展党的领导工作和治国理政的基本遵循,在政党建设中发挥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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