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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论文

来源: | 作者:章秀进 | 发布时间: 2025-06-09 14:18:14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无疑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相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群体而言,则是满足其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另外,尽管实施行政备案程序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给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影响,但却实实在在地为相对人设定了程序上的义务。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要求,未来各级备案审查机关必须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尤其要把那些原本就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备案行为,列为监督对象的重点。一定要科学审慎地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科学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于那些无须行政权力介入的民事领域和事项,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事项,都无须进行备案审查。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行政备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全面梳理和审视行政备案事项,编制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备案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就规定,“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各级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凡是没有法律抑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都不得以规章说事儿,不得利用职权随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抑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抑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凡属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立法改革与公平效率、提质增效相衔接。

(二)通过备案审查根治行政执法中的形式主义

行政执法中的形式主义是对公平正义和公平效率的粗暴践踏。“社区矫正”是司法机关近年来推行“枫桥经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旨在通过把“少年犯”和那些罪行较轻的犯人,由监狱“强迫改造”置于社区环境中“监督改造”,以督促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犯率”。“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涉及刑罚权的实现,这种属性要求基层执法人员严格司法、秉公执法,以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力戒行政执法、司法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强调,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县级以下单位的所有考核事项合并开展,对县、乡、村的考核分别由市、县、乡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得单独开展考核。”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作为新时代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树立和践行新时代新征程正确的政绩观,是领导干部的为政之德、从政之道、施政之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事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地方领导干部既要有为官一任、发展一方、造福一方的执政理念,又要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营造公平与效率的环境,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农村人民调解工作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典型范本。尽管我国已于2020年彻底消除了绝对贫困,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整体进入了小康社会。中国社会治理最棘手的问题是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农村社会最难治理的又属于生态环境治理。一方面,人民群众迫切期待早日实现“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另一方面由于千百年来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农民群众又自觉不自觉地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甚至为了一己一时的生活需要而毁损乃至破坏生态平衡。因此,在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政府面对的农村纠纷纷繁复杂,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面临调解主体专业素养与环境纠纷调解需求不匹配、生态习惯规范的解纷效能式微、调解协议执行难的实践困境。迫切需要把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系统地融入农村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之中。这既是当下提升农村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供给、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治理需求。

“枫桥经验”贯穿农村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全过程。地方执法机关只有聚焦农村生态环境纠纷领域,按照行政法规备案审查的规范要求,认真审查地方行政法规、政策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视地方执法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以创新性融合“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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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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