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2024 年,当事人张三听闻李二可介绍老挝女子成婚,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双方商定跨国相亲相关费用共计 20 万元。当年 5 月,李二陪同张三出境前往老挝相亲,往返油费、食宿均由张三承担,途中张三多次通过微信向李二转账支付各类开销。抵达老挝后,经当地中间人撮合,张三与外籍女子初步达成相亲意向,先后向境内外中间人转账20余万,双方还私下签订所谓《婚介服务协议》。后此次相亲未能成功,李二先行独自回国,张三滞留当地并另行联系他人相亲,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张三回国后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全额返还全部支出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梳理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及公安卷宗等全部证据,围绕案涉婚介行为效力、款项返还责任两大焦点开展审查。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同时国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或以营利为目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李二私自从事跨境相亲、收取高额介绍费用,案涉中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分担损失。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私下跨境相亲存在多重风险,仍主动寻求非法婚介,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李二违规开展涉外婚介,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核算全部支出款项后作出区分处理:李二从中留存的非法收益全额返还原告;剩余经济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李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三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案清晰传递司法导向,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涉或买卖。生效裁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并衔接国务院涉外婚姻管理监管规范,明确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而使中介合同归于无效;在此基础上确立“违法获利全额返还、双方过错依比例分担损失、主张关联损失者承担对应举证责任”之具体裁判规则,鲜明秉持“人身权益非商品化”的司法理念与公序良俗并重的价值导向,通过精细划分合同效力与责任边界之裁判方法,实现法理情融合与“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群众,缘分从来不是货架上的商品,婚姻以自愿感情为基础,花钱购买跨国婚恋极易遭遇钱财损失、违法犯罪等风险,切勿轻信中间人,远离各类私下婚介交易,留存完整资金往来凭证,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报警、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