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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以“令”为盾,向家庭暴力说“不”

来源:洛南县人民法院 | 作者:侯亚楠 王建卫 | 发布时间: 2026-07-16 22:31:32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近日,洛南法院花石浪法庭针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妥善处理了该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原告张某某因遭受丈夫王某某家庭暴力后受伤住院治疗,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洛南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进入张某某住所,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发送威胁、骚扰信息,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花石浪法庭联合城关派出所、街办综治中心等工作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对王某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同时将该裁定书送达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县妇联等。

双方离婚案件经先后经过四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同时由王某某给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为受害者筑起的“隔离墙”,一旦违反禁令,施暴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该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为身处婚姻困境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该法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身体上的摧残,还是精神上的折磨,均受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如果遭受家庭暴力,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直接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肉体创伤与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更是引发家庭破裂、极端恶性案件的重要诱因。面对家暴,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经济依赖或传统观念而隐忍,但一味的退让只会导致暴力呈螺旋式升级。因此,全社会必须凝聚共识,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坚决对家庭暴力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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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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