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赢得普遍支持,关键是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背景下,地方党委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支持和鼓励各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民调解作为极具特色的行政执法机制,其制度运行须臾离不开多元主体分工协作和相互支持,依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当下融入“枫桥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基本实现了村民、人民调解员、村干部、乡贤、环境专家等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为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纠纷及时、妥善地解决提供基本保障,最大程度地消除了农村环境治理的风险和隐患。凡属农村社会治理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以及调解不成的矛盾和纠纷尤其是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均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抑或未完全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对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依据备案审查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是由办案机关之外的专门的法制机关或其他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程序性制度,是下发处罚决定书前最关键的一个案件审核环节,法制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制审核的意见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事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凡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才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体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多环节,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只有坚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才能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