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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论文

来源: | 作者:章秀进 | 发布时间: 2025-06-09 14:18:14 | 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村民的心目中村委会的效力及公信力非常高,似乎只要属于村集体内部的事情无论大小都可以找村委会去协商解决,包括征地、拆迁村委会几乎无所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赋予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享有代替村民征地、拆迁的权力。无论如何不能以村委会的名义启动征地、拆迁项目,不能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对于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授权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最后生成的文件能够满足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要求,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和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核至关重要。《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对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等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村民委员会大包大揽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合宪性”审查。

(三)破除阻碍公平公正行政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执法司法公平正义毒瘤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和诉讼法要求力戒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合法合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尤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接受报案、控告,制作笔录、受案登记表和回执等,并迅速开展审查工作。要按照备案审查的规范要求做好接受证据清单工作,针对案件中的疑点、矛盾点及关键问题,及时向承办人、所负责人核实清楚,必要时还要向证人、当事人等进行询问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要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严格审查证据来源、收集程序等,如对物证的提取、扣押等是否依法规范进行,对证人证言是否存在诱导等非法取证情形。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罪名等,适用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等规定确保裁量基准运用适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合理确定处罚幅度,做到罚当其罪。尤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如采取强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司法系统和地方党委系统双向调节,是当下司法系统独特运作的司法调节机制对于化解和纠正跨区域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意义重大。依据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和规定,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根据自己的发现抑或依据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确实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给予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发送“立案通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该通知后予以立案。基层执法、司法面对的绝大多数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基本上都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期待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区域之间资源流通封锁和贸易壁垒,强调商事法律统一性”的呼声愈来愈另一方面,在既有体制结构和运作机制系统中,无论是基层政府抑或基层法院,事实上没有能力和办法突破对跨区域的其他市、县党政系统直接发挥作用,缺乏自主应对种种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能力。有时法院审判工作也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案情重大、涉及当地党委、上级部门请示的案件。依据2024年实施的《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应当提请上级审查机关,对原有地方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备案审查的“事中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在纠纷调查处理实践中,可以将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反映至中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提请审查书所指向的县级政府做出整改批示

三、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讲究效率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事实上存在着刚性不足、运行程序繁复等设计缺陷,难于保障由制度性歧视或规则性侵权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抑或公民基本权利。当下和未来“有必要建构备案审查暂停规范效力决定制度,以避免由于程序延宕使备案审查丧失实质意义与实效性”。备案审查制度如果长期欠缺暂停规范效力决定制度,必然会导致规范审查程序不完整。《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以强化备案审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功效作用,督促行政执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讲究效率

(一)将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备案

严禁以登记等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自国家实行“放管服”体制机制改革以来,行政备案被广泛运用到行政管理领域,使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来强硬的行政许可,转化为“讲究公平、追求效率”的柔性行政备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对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备案,以获取行政管理相关事务的具体信息,不仅有益于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且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事中、事后的监督审查。相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将备案的信息予以披露和公示,事实上起到了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信息的作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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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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