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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我国地方立法的能力构成与质量提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2-19 08:59:11 | 6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十二条有关“不抵触”的法律规定,理解为“不得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除此之外,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也不得介入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事项。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注意吸纳和发展民间社会调解方式,发挥民间法、习惯法的功能作用。这些已融入到地方法规中的习惯法和民间调解方式,由传统、惯例和习俗等地方性知识构成,不仅能潜移默化地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去,而且已经成为乡村的村社共同体自发秩序的基础部分

三、法治环境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外在机理

(一)公众参与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汇集社会治理的民意民智、完善多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公众参与立法一个最显著的优势和特点,就是能够起到遏制地方立法活动有可能被立法主体垄断,防止地方立法异化为极少数人谋求部门利益的手段。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公众范畴”,包括“普通公民个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党的十八大提出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要听取公众意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创新“公众参与”的立法方式;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拓展民主渠道”的要求。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不是“为了参与而参与”,而是力求通过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对地方立法的结果产生应有的积极影响。譬如,生态环境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由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期待心理不对称,抑或由于环境治理项目初期运作的不规范等因素所致,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群体性事件。生态环境问题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利益冲突性,地方政府如果能真正做到“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的初始阶段,就多举行一些面向公众的“分析会”“论证会”“听证会”,主动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实地考察,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能够让群众及时了解乃至参与其中,就能够起到未雨绸缪、春风化雨的积极效果。习近平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治理是典型的公共事务,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特征,需要从人和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角度来分析公众参与机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已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十四五”时期和未来一段时间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发力,全民参与为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提供合力基础。又譬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对成年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在全社会具有普遍性、规范性法律效力的。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参军入伍”“负法律责任”等现实生活中,民法有关“成年人年龄”的规定,无论事实上是否合理都必须适用很可能不满法定年龄的人已经具备了事实上的行为能力。乡村振兴中的社会治理立法,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调整问题。不同的利益群体因各自担当的角色不同,所处的位置不同,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往往形成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进行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配置的时候,通常免不了形成博弈。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坚持和完善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协商协调等立法制度,听取和回应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意愿与诉求,使立法更接地气、更有温度、更有实效。公众参与立法是由《立法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能够起到防止立法活动被立法主体垄断,从而使地方立法异化成为某些部门谋求私利的手段。2023年《立法法》的修改,突出体现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强调要在地方行政法规起草的过程中,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为了确保立法草案应有的质量,《立法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吸收公众参与抑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在本质上是最直接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建立促使立法主体履行民主立法职责的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发挥和实现民主立法的基础功能,也有益于增强基层政权合法性、人民性的政治功能,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已成趋势。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公众扮演立法的参与者、建构者角色,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实际上就是为公众合法表达诉求,提供了一条制度化、有序化的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政府想尽一切办法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把公众参与立法的原则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笔者在广西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和乡村治理“三治结合”调研中发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存在分权矛盾的背后,实质上隐藏抑或纠结一个‘事权与财权’如何配置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下放立法权,如“把那些原本属于中央立法范围内的立法事项,但由中央实施立法又‘弄不好、管不了’的活儿,交由地方立法机构去完成,也许更有利于节约成本、更为便捷利民、立法效果也会更好”。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支撑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和增进人民福祉贯穿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和坚守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且要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在地方立法的目标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期待,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地方立法的程序上,要依据《宪法》《立法法》的程序规定,严格立法、规范立法、科学立法,防止个别行政机关借立法的机会扩大本部门的权力,防止特殊利益群体通对立法施加非程序性的干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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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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