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在突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特色上,地方立法不得为了特色而破坏“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应当从可行性和实效性层面考量地方立法特色的价值。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对地方立法原则中的“不抵触”做出具体的法律解释,即使《宪法》《立法法》,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制。因而不同的立法主体在立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导致“不抵触”原则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效用。在未来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应当注重节约法律运行成本,尽量避免重复立法、绕道立法,促使地方立法在“有特色”的同时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需要充分肯定的是近年来“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模式,有效提升了地方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使地方立法权得到了合理而有效地释放,为地方立法特色创新提供了鲜活的经验,调动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积极性。
二、立法需求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内在动力
(一)提高立法技术规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
立法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地方立法实践活动的重要依归。地方立法作为规制人们行为的活动规则和制度规定,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实践操作活动。它的最大特点和特色是体现立法的地方性和差异性,精准地反映本地的经济、政治、文化、风俗和民情等实际情况。新修正的《立法法》极具新意之点,就是新增设了一款规定,即《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把“立法技术规范”载入《立法法》,对于规范和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价值绝对不可低估。立法技术规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必须依据的技术方法,“地方立法技术趋于专业化和精细化,要求立法技术能够与立法程序、立法评估的概念相分离。”立法技术规范贯穿于地方立法全过程的始终,是地方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提高地方人大立法技术规范能力,是提升立地方法质量的必由之路。地方立法是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决策活动,客观上要求立法具有合理的框架结构、严谨的条文表述、统一的专业术语、自洽的事理逻辑、协调的体系衔接等等,立法技术规范正是实现这些要求的具体操作标准。立法技术规范的内涵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调查、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协调、立法表达和立法监督诸方面的技术。立法技术既是保证地方立法实现立法科学化的核心要素,也是体现和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法学界近年来探讨最多的是涉及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标准,如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制标准”抑或“管制标准”。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是关于生产经营者必须承诺和遵照执行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司法解释。尽管技术标准的最终形式是以客观的数值或技术步骤呈现出来的,但标准终究是基于事实、经由价值判断而形成的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尤其是作为技术规范的标准,本质上就是地方立法的基本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为《国家标准2023》),是自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实施后的首次调整,它关系到政府职责的实施和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国家标准2023》明确了涉及国计民生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标对表国家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理所当然地是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技术规范。必须促使《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通过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督促其落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在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审议等环节,设置相应的审查与评估机制,督促立法技术规范转化为地方立法质量的刚性约束。立法技术的终极目的和实践意义在于,通过人们对立法技术的普遍使用和严格遵守,促使国家和地方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更趋完善,法规文件内容和形式的表达、立法语言的运用更趋合理化和科学化。
(二)服务乡村治理需要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内生动力
乡村治理和乡村秩序随着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日趋完善。设区的市在审慎行使立法权的同时,结合乡村振兴涵盖的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任务,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对未来的新期待,也在悄悄地对立法权限进行适度的扩展。当下人民群众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关注和期盼,已不再只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所立的法规究竟好不好,质量高不高,管不管用的问题。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必须贯彻落实科学立法精神,不仅要增强地方立法的问题意识、适度超前意识,而且要健全控权立法意识、完善精品立法意识,规范立法的语言表达方式,保持法案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的平衡,力求实现通俗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