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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我国地方立法的能力构成与质量提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2-19 08:59:11 | 6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呈现出不少棘手的问题。譬如,在乡村社会整治中地名冠名混乱、更名失范现象比比皆是,集中表现为“大、洋、怪、重”。2018年12月民政部等6部委就曾联合下发文件,对清理整治乡村不规范地名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但由于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缺乏明晰的、硬约束的法规依据,加之治理方式沿袭过去粗放式治理运动式治理”那一套,致使初期对不规范地名治理工作效果不佳,有些做法甚至还遭遇严厉的质疑和批评。地名冠名、更名之所以出现普遍失范现象,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名管理存在偏误。为此,民政部连续几年把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最终在2021年完成修订任务,2022年5月1日起施。地名冠名权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私人权益问题,它不仅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问题,绝对不能任由私人主体随意对地名予以命名更名。为了突出解决“九龙治水”效果不佳的问题《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把地名管理的职责主要赋予民政部门,从而为地名管理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地名管理总是和特定区域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情感寄托密切相关, 需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在管理体制层面实现群众自治与社会协同治理相结合只有当地村民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决策程序和立法活动中来,让他们同政府一道参与治理、监督治理,才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地名冠名权使用的乱象。这里的社会协同”,主要体现为发挥相关组织的作用, 如村民委员会、地名学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他们在地名历史文化挖掘、地名整治专家建议等方面的作用。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设区的市立法权”载入宪法,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有了宪法依据2018年之所以在依宪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同时,仍然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发挥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功能。为了便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独立行使立法权,建议未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废除现行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整的地方立法权立法评估作为评价地方立法草案的重要标准,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手段,已经受到理论和实务部门越来越广泛的青睐和重视,有必要进一步扩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评估事项。

(三)突出地方特色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举措

新时代地方立法要凸显法治思维、科学思维、创新思维和底线思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千差万变,在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是存在短板的,几乎很难做到有效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完成了一个立法阶段的立法任务,并不等于因之就实现了这个阶段的法治目标。人们通常所说的地方专有权”“地方自主权”“地方自主事权”等等,尽管具体地表述方式有千差万别,说到底就是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赋予各级地方的地方事务自主权”和“地方事业发展权”,理应由当地人大和政府共同把它治理好、发展好。这完全符合《宪法》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十七条“为人民服务”的《宪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指出:“地方性法规对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各地独具特色的、丰富多彩的地方性知识,构成了一个地方的独特的资源和独有的优势。一个地方的立法特色优质资源,就构成了这个地方的法治品牌。在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之后,不仅地方立法权逐渐扩容,而且地方法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也在逐步增加。《立法法》2023年再次修正后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由原来的三项扩展到四项。即原《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现行《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新增加了一项基层治理”立法权这项规定就是为适应和满足乡村振兴中“乡村治理”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增加了“基层治理”的地方立法权。这也即是说,地方立法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意识、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地方实际问题。需要在信守标准上形成特色,在坚持特色上凸显亮点,做到立法求真求实、反映规律、体现民意、呼应民声,使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真正管用和有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举措。地方立法坚持和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解决国家和省级层面暂时无法解决或不宜解决的现实问题。特色能体现出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和立法者的实际水平,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优劣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地方立法要自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困问题,尤其是坚持合宪性原则与法制统一原则,自觉做到不与宪法和上位法相冲突鉴于在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确有大量法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可以把《立法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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