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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我国地方立法的能力构成与质量提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2-19 08:59:11 | 6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现行《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权限、机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譬如,在原《立法法》第五条后面,增加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容,作为现行《立法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这条修改突出强调了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的坚守。现行《立法法》进一步明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强调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守正创新,根据新时代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行立法。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边界外,还结合正在全面推进的乡村振兴等新情况新问题,将2015年《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保护”立法,调整为2023年《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把“环境保护”修改上升为“生态文明建设”,并且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进一步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人民群众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和受益主体,在推进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培育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就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地方社会治理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制度机制,立法机构就要认真听取和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提上立法日程。要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深度参与立法,在涉及社会治理立法项目的论证、审议等环节,要充分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近年来出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新生事物,地方立法机关要经常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对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建议。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政治保障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各级地方的立法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由《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所以能够全方位领导立法,根本原因在于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人民是共产党的最大靠山,执政党拥有足够的领导权威,可以领导包括立法在内的法治工作。包括《立法法》在内的法律根据《宪法》基本规范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党的领导的原则、细节、程序、方式方法等,强化了党领导立法的合法性。因此,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和实施好《宪法》的需要,而且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我国尽管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从初步建成到现在才年时间,整体上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立法技术还很不成熟、立法能力还不强。反映在地方立法上最直观体现,就是地方立法主体范围的大幅度扩容以及地方法规规范数量的增加。应当看到我国设区的市绝大多数是初次获得立法权绝大多数立法机关缺乏基本的立法经验,地方与地方之间缺乏立法沟通和经验交流,甚至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所有这些也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充分挖掘地方潜力和活力,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激发地方的创新创造能力提升地方法治竞争力的基础上,实现各具特色的依法治理。即使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针对同一事项不同地方制定的规范不尽相同和不尽一致,这也许会成为地方立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常态。但是就总体而言,地方立法具有条款设置针对性强,立法内容具体化、精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这些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早期建设的不足。地方法规规范基本都是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由立法机关具体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设定法规条款内容,针对现实中的棘手问题提出法治化处理方案,集中体现地方制度特色和立法软实力所以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强调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活动的领导,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立法工作。”地方党委应当把人大立法放在本行政区域的整体中通盘考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立法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中央提出所有改革、发展政策的出台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掷地有声地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然而实属有急需的但是立法条件又尚不成熟的事项,可以授权“先行先试”。这也即是说基于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某地方和部门就某特定领域制定超越其权限的立法。譬如,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如此类推,只要是在不损害《宪法》和中央领导权威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或者部门就特定利益进行立法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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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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