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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拖欠5年的工程款何时还?

来源:临汾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3-11-17 16:15:53 | 6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2015年8月27日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当认定无效。2015年8月27日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以被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南通四建名义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做了巨大调整,尤其是将工程价款提高了近3倍,逃避了国家对招投标的强制性监管,违背招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强制性规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属无效。

  四、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1.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和实际施工人黄春华系挂靠关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 所涉工程的结算主体应当是实际施工人和建设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一方,因未实际履行合同,不是最终的工程价款所有人。本案应当在查明挂靠关系的前提下,由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2.本案所涉工程,系“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签订,该项目部并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相应责任应由其投资设立单位承担。而“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系由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和临汾汽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施工过程中主要由临汾汽运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管理施工,且建成工程由临汾汽运公司接管。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在举证期限内也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请求依法追加临汾汽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并公正裁判。

  五、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时乃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在投标过程中,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故意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中标,是由于其在招标过程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的书面证明;提供了已经完成的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投标文件也表明其对设计概况、现场条件做了充分的了解,编制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表明其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势;编制了主要材料报价清单、工程 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确定了投标总价。并于2010年2月4日,向招标人发出《工期质量承诺书》,承诺在开工后 355天内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然而,施工开始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非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而是通过改变设计、材料等手段导致工程概算增加了接近三倍之巨。根据法律规定,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设计缺陷负有法定责任,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改变设计和材料导致概算增加三倍之巨,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设计文件差错所导致,完全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当就设 计缺陷导致概算增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造价审核过 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8月27日在施工基本完成时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价款为2.4亿余元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施工完毕后,随即提供了3.7亿元的送审造价。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为了完成工程造价的确定,曾经先后几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变更报审价格,且拒绝按照《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规 范》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证明、设备采购合同、计价依据等影响 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导致造价审核无法进行下去。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数字不足以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

  六、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首先完成竣工验收才有权要求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中标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竣工结算。上述约定也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条件。本案中,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至今未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且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造价审核资料,本工程不具备工程结算的前提。最后,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再次申明,当事人没有形成一致结算意见,为公平认定工程价款,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已提出鉴定申请,本案应依法准许进行司法鉴定。基于以上理由,本案所涉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存在遗漏的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审核报告不是结算依据。本案工程质量不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求价款前应当先行履行提交全部竣工报告和施工资料的义务,在上述争议和事实不能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随意提起诉讼诉求结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提供资料、不配合验收、不配合造价鉴定,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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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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