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配合对施工工程进行竣工检验验收及赔偿损失的问题。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南通四建未履行合同通用条款 第九部约定的竣工验收义务,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竣工资料 和竣工验收报告。南通四建抗辩认为竣工资料已移交,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已形成竣工报告,工程已交付使用,移交工程包括相关工程的资料。专家认为,建设工程的验收分为分部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准备齐全竣工材料而申请的验收。竣工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后向发包人提交的专门报告,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应当批准承包人的竣工报告。从案涉竣工报告的内容来看, 属于工程施工完成后且施工单位申请核验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通过审批的报告,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作为发包人在竣工报告上加盖印章,是对该竣工报告的批准,属于对通用条款第九部分约定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果性文书,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发包人、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经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组织的验收通过后,通用条款第九部 分有关竣工验收的合同义务应视为已履行完毕。《建筑节能专项 验收备案书》载明“经查验,该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有关备案要求,准予备案”,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竣工资料已移交并备案。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请求南通四建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主张,专家不予支持。临汾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其现有的工程资料不齐全,需要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资料, 南通四建作为施工单位必要时应给予协助。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主张南通四建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