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与中标单位代表于2010年4 月25日形成一份《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会议纪要》,其中对工程结算调增人工单价的问题达成意见。2012年2月9日,南通四建临汾分公司与南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分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强、弱电、给排水、通风、空调、外网管道。2015年11月24日,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与南通四建签字盖章形成一份《工程移交确认单》,该确认单 中载明:由南通四建承建的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 求及相关规定标准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经各方检查验收评定为合 格。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移交,移交工程范围为侯 车大楼、司乘公寓、洗车线检测线车间、维修车间、门房调度生产楼、高低压配电室、厕所、室外工程等。2015年11月25日,建设单位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施工单位南通四建、监理单位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签字后形成一份《竣工报告》,该竣工报告中载明: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为已完成,现场清理情况为已清理,施工资料整理情况为已整理,施工质量验收情况为已验收合格,未完工程盘点情况为无。2017年4月19日,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汾城西客运站司乘公寓综合楼、维修车间、洗车线检测线车间、门房调度生产楼、候车大楼工程分别出具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该5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备案书中载明:工程建设单位为临汾市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为 南通四建;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3日组织验收组对临汾城西客运站司乘公寓综合楼、维修车间、洗车线检测线车间、门房调度生产楼、候车大楼工程进行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经查验,该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齐全,符合相关备案要求,准予备案。
2016年9月18日,南通四建向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 递交竣工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377986809.59元。临汾城西客运 站建设项目部委托亿诚建设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结算 进行审核,亿诚建设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审查过程中向临汾城西 客运站建设项目部报告了初步审查意见,但未在双方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临汾城西客运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上签字盖 章。2018年6月5日,发包人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与承包 人南通四建对案涉工程形成竣工结算书(修正2),结算核定总 价325946353.5元,该竣工结算书加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印章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俞国兵、田晓凯的印章,总说明部分载明的编制依据为:本工程结算书为2018年1月22日上报《竣工结算书修改版》的二次修改版。根据业主、亿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处理意见在原结算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2018年6月 5日,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与南通四建签字盖章形成一份《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结算金额为325946353.5元。
2019年2月1日,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致南通四建 俞兵董事长并有关领导的律师函,函中明确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接受临汾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部的委托,就工程建设合同相关争 议和遗留问题致函南通四建。责令南通四建临汾分公司提供施工 日志及材料价格证明等施工资料,配合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使工程总结算尽快完成。
[反映材料摘要]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双方没有经合法的竣工结算程序进行结算,对价款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本案工程项目应予以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公平结算价款。
一、2018年6月份亿诚建设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初步审核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 的依据。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时,由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竣工必备 资料,导致本次中介服务活动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规定的条件,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报告上未签署造价咨询员或工程师的署名,也未加盖咨询机构的印章,导致没有出具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特别是所谓审核结算表,设计的就是三方当事人(即 发包方、承包方和造价机构),现造价机构没有签署意见,因此该造价咨询初步审核行为无效。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草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未得到相应结算资料的情况下,违法采 用“审批价格”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格达200万元或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以“材料审批价格”的方式变相规避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咨询机构采用审批价格形成的审核报告初稿,因违法而导致审核行为无效。
二、本案涉案工程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完成的,其挂靠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本案所涉工程,表面上是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并由其临汾分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工程,但实际施工人系黄春华,双方之间系借用资质挂靠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参与实际建设,而是由实际施工人的亲属负责有关岗位并完成相应工作,在项目工地实际 参与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等,不存在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项目运行资金等也均非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或者划转,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无实质的资产产权联系,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等也多由实际施工人黄春华自行完成,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并无统一的财务管理,而是向黄春华收取一定比例的挂靠管理费。上述事实表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黄春华系挂靠关系。涉案工程是否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际施工,既关系到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标准,又关系到合同效力和后续的结算问题,这一事实和相关证据本身在完整的施工资料中能够体现,但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回避挂靠事实,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致使工程一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临汾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在举证期限内也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在调取证据、理清挂靠关系后再作进一步审理。本案所涉合同存在明显的“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的违法行为,由此形成的全部合同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