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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数据报告—货拉拉车辆遭保险拒赔情形及应对指南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郭东风 | 发布时间: 2022-11-17 09:38:08 | 15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保险拒赔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3、经典案例

【保险拒赔案例】

(2018)苏0507民初7132号

故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国泰财保上海分公司对商业险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力丰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事故发生时力丰公司的驾驶员董纲领驾驶营运车辆而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故国泰财保上海分公司就商业险部分拒赔理由成立。

【法院判决赔偿案例】

(2020)鄂0105民初5137号

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抗辩主张被告邱全红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何证书,且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显示,投保人被告中新建筑公司盖章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与投保签单时间(2019年7月10日)不符,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就驾驶员必须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抗辩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

(2019)粤0306民初10814号

关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没有营运证、肇事司机即被告曾丰城没有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主张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明知营业性机动车的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其在接受商业三者险投保时就应当对投保人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书进行审查,而不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材料。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承保前的审查义务,故其关于在三者险限额内免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律师分析及建议

这类拒赔理由经常出现在货车、拖挂车案件中,这类拒赔案件笔者经办案例非常多,除了上述裁判规则,还可以从以下角度突破:

(1)保险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a、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事实上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应为无效,不能据此免除保险人责任。

b、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举证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2)从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来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不必然指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实施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已经被删除。

(4)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未持有道路从业运输资格证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本次事故的成因及损害大小没有因果关系。

(三)其他拒赔理由:超载/违反安装装载、不承担停运损失

这两类案件量少,数据分析没什么异议,法院判决基本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作为分水岭,履行了则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没有履行则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典型案例】

(2020)浙0402民初6101号

关于车损,被告抗辩主张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本院认为原告车辆超载情况属实,且保险条款对该情形有明确约定,原告亦不持异议,故其抗辩意见成立,车损理赔款按2160元予以支持。

(2019)粤0307民初23140号

本院认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其所称的超高有直接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超高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且保险条款中未对违反安全装载作出明确的说明,庭审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陈述已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还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华裕丰公司维修费、货物损失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86.4元。

(2021)苏0509民初10472号

被告李增艳驾驶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虽在被告平安保险宿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约定,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停驶等间接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该条款采用加黑印刷,且投保人李国豪通过电子方式签名确认已经收到保险条款,认可由保险人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平安保险宿迁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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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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