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八二宪法”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决议、决定制定后应当报送备案,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职权,从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此之后国家立法法、监督法都从完善立法和监督制度范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作出规定,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建立。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宪法》是其中最重要的规范依据。为了实现《宪法》的规范效力,传统的方法是建立《宪法》监督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然而这只是部分符合了法治原则的要求,因为它只能在结果意义上纠正违宪行为,无法改变权利可能因此受到侵害的事实。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征程上,对备案审查提出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与定位、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三条主线展开的:第一条主线是围绕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备案制度机制展开;第二条主线是围绕促进备案审查制度“显性化”展开;第三条主线是围绕及时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展开。在一般情况下,“审查意见”督促对象是特定的,“审查意见”通过与移送审查相结合,使得督促对象进一步延伸。移送机关对于相关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见和处理建议”,这与“审查意见”的内容高度重合。备案审查作为一种针对制定机关纠错的外部督促,其“审查意见”通过采取“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以及法律和政治双重督促效果的结合,实现了对制定机关纠错的督促功能。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对法律规范进行的权威性审查,审查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背《宪法》规定、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行为,做出处理的一整套制度规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中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任务,出台有关规定部署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坚决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任务要求。《宪法》权力结构决定了我国应当构建“非司法”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将主要依靠立法系统内部的自我审查。运转良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不会弱化党的领导,反而能够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执政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宪法》问题,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依宪治国落到实处。
党中央作出对党内法规和重大决策进行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决定。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只是法治实践的过程与机制,还呈现出丰富的政治图景与互动关系并遵循一定的政治逻辑。如党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和实践机制,共同塑造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运行机制与治理秩序,其中嵌入一套推动法治目标与政治目标、法治实践与政治实践整合协同、互动交融的治理结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结构形塑的背后,蕴含强化党中央政治权威、推动政党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的复合效能等政治逻辑,有助于为全面理解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及其治理效能提供新的视角和进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内法规的质量与合法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分工负责、移送处理、征求意见、审查监督、沟通协调、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制监督的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党政分工与组织协同的组织逻辑、政治与法治平衡互动的价值逻辑、多元化治理的治理逻辑共同提供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建构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并重新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明确规定对党内法规和重大决策进行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加强党的决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保证党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机制被纳入党内法规体系,标志着党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高度重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党内法规是实现依规治党的重要工具,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确保其规范运行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权限范围等内容,这些规定的内容为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审核的内容之一便是“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确立了依据和原则,该规定第二条就阐明了备案范围,包括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之一也是“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也就是说,对于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无论是依法进行备案审查,还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最关键、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审查该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是否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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