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红 张荣)
三原法院立案庭陈楠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同意分期支付140000元赔偿款,为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王某结识某工厂的实际管理人张某,经张某介绍前往某工厂干活,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工厂也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2月,王某在上夜班时,左手中指不慎被机器绞断,张某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向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工厂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某工厂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某工厂不服,认为:
被告王某工作内容是实际管理人张某个人承包业务的组成部分,与某工厂无关。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案情较为简单,且被告王某家在外地,年龄较大。为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准确找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与难点,居中调处,细致讲解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相似案例,释法说理。经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分期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40000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三原法院始终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从而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努力做到 “案结事了、人和止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