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机制研究》

来源: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2-01 09:21:03 | 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121日电  党内法规是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特殊类型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与立法的关系是党法关系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关系,党领导立法是中国特色党法关系的核心范畴,党内法规是党自我革命的规范体系,依规治党是法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着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形式,制定党内法规必须把握住质量这个关键,要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及法治价值。增强党规与国法衔接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加强《宪法》国策对党内立规的指引功能,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完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由贵州民族大学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扩展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民族类核心期刊《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全文1.9万字)。《贵州民族大学学报》主编王林、执行主编刘洋,本文责任编辑张莹。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机制研究[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165-189.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机制研究

  宋才发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内法规是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特殊类型的“法”,其功能定位是规范和制约执政党的权力运行。作为法治体系的基本制度规范形式,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本文拟就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机制展开研究,以请教于各位方家。

  一、党与法关系的基本涵义诠释

  (一)党领导立法是中国特色党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党与立法的关系是我国“党法关系”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关系。这里所论及的党法关系,是指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鉴于法治体系中的立法、执法、司法职能,都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我国党法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又是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党法关系,说到底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党法关系已成为当下党和国家法治体制构建以及法治理论研究的中心议题。《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构成了党法关系的基础性原理,体现了执政党主导国家法治建设的政治格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整个法治秩序中,执政党都必须“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关键、最重要的规矩,“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2023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把“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放在《立法法》第三条“指导思想”首句的显著位置。“党领导立法”这个言简意赅的科学表述,揭示并表明了执政党与国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把实施“党的领导”权限定为“党中央”,因为只有党中央才能够进行治国理政的顶层设计。所以,“党领导立法”中所言及的“党”,是指党组织而非党员干部个人。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党组织都可以领导立法,领导立法的主体只能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一定层级的地方党委。“党领导立法”既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最基本的前提,也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未来仍然需要从党领导立法的程序、机制与实现方式等制度层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党与立法的关系,深刻认识“党领导立法”是一种动态的、系统的过程。

  《宪法》规制的党政关系是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基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在法律位阶层面是国内法的最高法律,《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因而《宪法》被称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总则”。由于《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最高法,因而它是给其他法律效力的授权立法规范,所有立法都应当符合《宪法》授权。《宪法》的内容设定性规范,为党内法规制定以及下位法设定的是内容填充型框架。《立法法》规定的《宪法》依据条款,客观要求所有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授权。“八二宪法”之所以确认政治上“党政分开”的政治主张,这是因为在当时果断地结束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背景下,党为了突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功能和立法权威。进入新时代之后,为满足党政关系体系适应全方位改革开放的需求,需要再度调整和调适党政关系。于是党推行的以“党政合署”为特色的机构改革,便成为新时代条件下“实现党的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此肇始的党的领导机构和国家机构,分别掌管适合由自己来行使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意味着从“党政分开”又回到了“党政分工”上面。其前提是所有的权力运行,都必须义无反顾地接受《宪法》法律约束,执政党的政治责任体系对合署机关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事实上只有必要的“党政分工”,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党政分开”。新一轮党政机关合署合并改革,既有利于加强党的全方位领导,也有利于推动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职能的融合。在“八二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模式下,党政机关合署合并改革的事宜,便是解决历次改革遗留下来的具体问题。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为《党章》),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纳入其中,彻底改变了过去“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提法,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整体领导。实事求是地说,这场党政机关合署合并改革坚持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即通过改革实现让政党的事务归政党治理、行政的事务归行政治理。改革主要在一些特定领域中进行,这些领域属于党的领导不可或缺的基石,而那些更适合用法治的方式来治理的领域并没有涉及和干预。通过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权力,推动党和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