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5日电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的多维图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肇始于中华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中国式现代化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具有强大韧性和适应性。改革开放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关键是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既不能用西方现代化的模式来套解中国式现代化,也不能用中国过去的经验来束缚今天的现代化实践,要努力去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达到一个更新的境界。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路径是:强化当代人复兴中华法系的文化使命与担当,建构新时代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由贵州师范大学主管主办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贵州省一级期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在“法学研究”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论文。《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欧阳恩良,执行主编颜同林,副主编韦正富,本文责任编辑韦正富。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23-135.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多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主张,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就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传承了5000多年的优秀历史文化价值观是融通的,中华文明既是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的文化沃土,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的文化沃土。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继承方式,就是坚持古为今用、守正创新,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机衔接,在赓续中华历史文脉的同时,“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一、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基本含义诠释
(一)中华法系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人类社会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和大浪淘沙之后,最终有五个法系成为世界公认的著名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现代法系,中华法系是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历史地位。法系是一种世界性的法律类型的分类,侧重于该法系国家共同法律历史传统的追溯,而不是指某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制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的全部内容。把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比较,它起码具有如下五个显著特点:一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中断连续性的法系,二是唯一根据世事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创新发展的法系,三是唯一没有依赖宗教支撑、以人伦为本位的法系,四是尊重皇权和祖宗、佛教和道教人员合法利益、外国人风俗习惯的包容性极强的法系,五是不通过任何武力侵略强迫他国接受的和平法系。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凝聚着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建设总体成就的中华法系,是本土法治主义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与稳定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嬗变、发展的演进历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就产生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习惯法”;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朝代沿用了近400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尽管清末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力日渐衰微,然而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始终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而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经久不衰的典范。中华法系既是构成自我认同的历史文化坐标,又是人们由此出发创造新的制度与文化辉煌的重要基础。中华法系的优秀成分是中华民族法治的本土资源,应当在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下,从法治主体与法治现代化的需求出发,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重要意义和实践功用,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法系全新意义上的“要素化复兴”。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载体,中华法系的辉煌成就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创新性,中华法系的价值追求,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早在1904-1905年,梁启超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论文中,多次使用“我之法系”“我国之法系”词汇,对现代法学具有极为深远的开创意义和示范价值,被推崇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重要标志。1930年初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创办《法学丛刊》,全国律师公会委员、上海律师公会会长李次山,在《法学丛刊》上发表《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再续)》论文,强调“中华法系,具有极深长之历史、博大之体系、精密之组织,拥有广大之领域,并在各法系中,因其特殊之背景,而具有特异之精神”。1931年丁元普在《现代法学》杂志上发表《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将来》论文,进一步凸显了“中华法系传统之精神”所具有的独特“进展之途径”,表达了中华法系必将超越罗马法系的强烈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到20世纪30至40年代,中华法系这个概念就不再只是在民间,还在官方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如国民政府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居正等,就同学界一道使用中国法系概念。其实“法系”与“法律系统”的叙事方式,都是以梳理中国古代法制演进历程为主线展开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华法系基本上就等同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认识一直延续至今。譬如,当代权威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就将中华法系定义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系。”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并阐释“中华法系”概念,强调要“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反复强调要以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反思、指引、塑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断推进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发展。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