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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论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6-05 11:49:27 | 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

  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得中华法治文化形成了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5000多年来,对中华文明始终抱着高度自觉与认同的中华民族,始终维护中华文明的独特性、普遍性与神圣性,体现了自觉而深层的中华文明立场意识。可以说,从汉唐时期形成的“大一统”理念,到近现代实施的“国家统一”观念,以“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大国情怀,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全面统一。中华法系始终把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近代以来,域外研究者对“中华法系”不适当地冠以“支那法族”的名称,这是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法系最恶毒地攻击和诬蔑。日本自1868年开启明治维新后,居于日本社会思想界主流的是“脱亚入欧”思潮,其代表人物福泽谕吉以其著述《文明论概略》而名闻遐迩。一直被尊为“文明之典范”的中华法系,在这股“脱亚入欧”的暗流中,被公然地污蔑为愚昧与落后的存在,日本法学界精英与政界翘楚的穗积陈重,无耻地发出“支那法族必死”的恶毒语言,其根据就是进化论的“西方中心主义”。中华法系所蕴含的以儒家文明为特征的法文化,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尽管中华法系的思想内容古已有之,但是“中华法系”这个专用词汇,却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的固有之物,而是近代伴随着外国学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渐移植形成的。梁启超就曾把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以法治国”主张,视为“法治主义”的东方源头。其后中华法系代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成就,成为中国本土法治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作为特定法文化概念的中华法系,毕竟凝结着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智慧与理性,当下正处于艰难的转型与重塑的准备阶段。中华法系并不是一个失去了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超越时空的与时俱进的概念。就法治中国与传统法律文化何为“体”何为“用”的辩证关系而言,毫无疑问唯有法治中国是“本体”。因为法治中国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又是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大政方针。尽管中华法系内藴2000多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但相对于法治中国来说,它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功用”。党和政府之所以突出强调要传承、弘扬、创新、转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要让传统法律文化取代法治中国的本体地位,而是要让传统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使之更好地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资源。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兴中华法系是当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中华法系优秀成分的继承、转化、融通和发展,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才能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需要指出的是当下提出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要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要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到当代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要素化复兴应当成为中华法系复兴善变的原则和方向。在举国上下勠力同心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中华法系概念获得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高度重视。由于中华法系背负了太过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政治因素,要真正从中华法系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法治文明资源,还需要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概念及其背后隐含的理念逻辑,深入研究和萃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优秀制度精神价值,促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 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多维图景

  中华民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向心力的内在根据。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产生,恩格斯一句“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经典名言,明确无误地表达了这一层意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明都属于宗教性文明,唯有中国的中华文明与此绝然不同,它是世界上最早实现从“以神为本”到“以人为本”转向的国家,从而奠定了当下“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立场。人文立场作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立场,它的影响广泛存在于中华文明的诸多方面。譬如,它使中华文明始终关注人的现实世界,而非彼岸世界;使中华民族始终以人作为尺度建构文明,从而以人的眼光、人的标准出发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治文明所期待和追求的良法善治,正好折射出中华民族缔造法律的良好夙愿和目的,体现中华民族通过法律来维护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就需要立法,立法终究是实现社会秩序良好、有效治理的先导。因此,善治说到底就是有效、有序、健全的社会治理,以其良好的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为重要支撑。所以,良法善治既是中华法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光彩夺目的靓点,它以其5000多年法治文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揭示出中华法治文明进步的普遍性规律。中华法系的新阶段将迎来中华法治文明复兴,展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法治图景,中华法治文明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法系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治实践中,积累了诸多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勾勒出了良法善治层次分明而又和谐统一的整体样态。从中华法系萌生、孕育、形成和定型的历史全过程考察,我国先秦时期是中华法系理论的奠基阶段,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法律具有典型的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西周政权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即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观念,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所以,中华法系具有的“人文精神”“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实质上起源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的思想和理论。尽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属于中华法系的初创阶段,但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在这个阶段已初步定型,事实上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制度基础。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的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有意义的大事:一是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二是制定《唐律疏议》,确立了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通常所说的法律“本土化”,就是自“隋唐化”开始对律令制进行修正,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民族法制,以“武家法”为“本土化”的典型代表。但是无论是“隋唐化”还是“本土化”,始终都没有脱离“中华法系”的范畴。《唐律疏议》在内容设计上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内容居中,诉讼程序置后,做到了实体法、程序法相统一。《唐律疏议》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实现深度融合,不啻为一部治国理政法律智慧的集大成之作。它在促使唐代综合国力极大提升的同时,也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典范,预示并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中国古代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始终关注人与社会、关注现实现世,坚守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而“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体现了中华民族早期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古代中国人谈论的政治语境范围内,“天下”是一个最大的政治单位。古代中国的“天下秩序”与“国家秩序”建构理论,本能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传承性,并且贯穿于中华民族这个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全过程。中华文明的主体性与“天下秩序”理念,逐渐发展成为历史上的“中国精神世界”,最终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向心力,成为“天下秩序”理念传承与变革的根据,中华法系所孕育的良法善治则成为中华法治秩序的美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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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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