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完善共同富裕法治保障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是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法治、民主方面现实矛盾的基本路径。我国最大的不平衡就是城乡发展事实上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就是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乡村振兴是农村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共同富裕的推进和实现过程,也就是解决农乡村这些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过程。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具有高度的任务一致性和目标趋同性,两者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而从根本上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作为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现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保障的“公平统一”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聚焦社会保障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呼应,以“公平统一”“公平共享”为机理,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并惠及乡村治理效能。因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乡村体现公平正义的保障网、共同富裕的稳定器。从一定意义上说,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和取得实效,能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的乡村治理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系统地回应了乡村“由谁来治”“靠什么治”“如何治”三方面的问题。《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不能完全等同于“村民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乡村治理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重视把民间法、习惯法和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多管齐下补齐乡村法治建设的“短板”。未来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上,要依据《宪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村民群众的表达权,倾听村民群众的心声和需求呼声,保障村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党务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把各项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好,充分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基层党委和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在较大范围内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管理的民主权利,建设更加生动活泼的基层民主。基层治理中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制度建设,要致力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平正义,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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