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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赖奕波 | 发布时间: 2022-11-08 17:31:57 | 30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綦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原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陈显明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受贿犯罪被“双开”;淮南东辰集团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蒋玉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黄国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近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国有企业“蛀虫”,其中不少都涉及违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出规定,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在量刑上,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为何要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刑法为何要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入罪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可能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企业利益,公司法等法律对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规定了多项从业规范和法定义务,其中就包括“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企业利益的活动。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对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监察体制改革前该罪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改革后,该罪名由监察机关专属管辖。”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王昌奎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财产利益。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如果违反法定义务,从事“竞业禁止”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设定,正是刑法基于其后盾地位对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义务中的严重行为作出的入罪规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通常而言,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不包含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经济更多的以国有控股、参股的形式出现。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先后明确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企业虽然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外延有所扩大。经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其本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总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也包括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董事、经理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的董事。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的经理层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刑法在该条中规定的“经理”,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一致。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等内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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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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