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滑板车被交警扣留。男子认为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将交警支队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10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本案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后,上海市首例适用新法规定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涉诉行政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某天,朱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没过多久,就被迎面而来的交警拦下。随后某交警支队对朱先生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其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朱先生不理解某交警部门的做法,一气之下将其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爱车被扣留后,朱先生认为电动滑板车属于娱乐工具,没有法律规定需要注册登记,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正如朱先生主张的电动滑板车为娱乐工具,故其应在娱乐场所等允许使用的场所使用,其在道路行驶用于通行,即作为通行工具使用,而作为通行工具上路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在道路上行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涉案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可判定为违法行为。
同时,《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告知原告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经认真研判案涉法律争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定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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