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前往疫情严重的多个国家旅行,回国后拒不执行隔离规定;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或者继续经营餐饮店;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但少数人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46件2474人,审结1196件1406人。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聚焦疫情期间因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又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的刑事案件。
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
简要案情:1月16日,被告人苟某携儿子苟某山乘坐火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青海省西宁市。苟某故意隐瞒,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车票已撕毁。苟某确诊后,仍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苟某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来人员共计900余人被整体隔离,苟某山等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简要案情: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先后三次前往孔集乡卫生院就诊,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1月30日,冯某某因发烧被送至宁陵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致其密切接触者范某某感染新冠肺炎,孔集乡卫生院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户籍地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规定,就诊时隐瞒武汉返乡事实,造成1人感染、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
简要案情: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3月7日,回到郑州市后,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河源市回广水市老家,1月23日至2月7日,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违规收治发热病人
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某村卫生室负责人。2020年1月29日,霍邱县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诊程序的通知》,严禁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对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进行诊疗。1月30日至2月10日,吴某某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刘某某、李某某,并安排在卫生室协助工作的妻子王某为二人输液治疗各5次。吴某某隐瞒收治发热病人的情况,每日向镇中心卫生院上报的收治发热病人数均为零。2月15日至18日,李某某、刘某某、王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截至3月2日,457人为此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进行680次核酸检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村卫生室负责人,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村卫生室严禁对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进行诊疗,仍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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