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法治目标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涵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2019年习近平在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根据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造,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之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它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治国理政经验的历史总结,也是对现代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是新时代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极为重要的核心范畴,为顺利推进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整个基层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非常管用的实践参照和根本遵循。由于数字技术具有激发民主潜能、推动民主发展的功能,我国尝试着将数字技术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努力探索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新途径,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因而国家治理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 的主体地位,时刻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作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和关键方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列入《地方组织法》“总则”第四条,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原则的重大价值以及对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机制,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切实解决好“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的严重问题,不断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推行授权立法和协同立法实现地方立法新突破
授权立法和协同立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立法制度。首先从授权立法制度来看,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增设了“授权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我国确立的“授权立法”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上级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专门规定,将自己拥有的部分立法权权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授予没有相关立法权限的下级立法机关行使的一种立法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法授权”,是立法领域一个比较宽泛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立法权,同时还包括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揽子”概括授权。《立法法》还对“授权立法”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内容,作了专门的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譬如,规定凡属“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均不在授权立法的授权范围内;“授权立法”的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原有的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自动终止。除了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法规外,还依法对单一地方立法主体进行授权。譬如,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浦东新区”、海南省“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特定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新时代新阶段授权立法制度适应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提供了“先行先试”地方立法鲜活的经验作为现实参照。再从协同立法制度来看,我国区域协同发展的存续,是为了解决如何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问题,这里要害的问题是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迅速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模式的重大创新。随着改革发展不断向“深水区”推进,各种试验性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授权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涨。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2022年3月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将原《地方组织法》文本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且把新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的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然而“协同立法”能否取得良好的立法效果,关键在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省级立法机构和设区的市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就从程序上使区域协同立法制度通过《立法法》的规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
(四)效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司法审判体系现代化
审判机制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以来,“遇事找法”渐渐变成了群众口中的“遇事找法院”,在我国这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国度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都要到法院打官司,各级法院势必不堪重负。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各级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升审判质量。基层法院必须自觉遵循“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审判人员要时刻注意站稳人民立场,准确把握自身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职责定位,为人命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如果把20世纪60年代初发生在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的“枫桥经验”,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尤其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用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未来必须继续用法治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就要贯彻落实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动形成新时代调解工作格局的引领示范作用。尤其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实践中把“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有机融会贯通起来,真正让老百姓在遇到痛心疾首的现实问题时,能够有地方讨个“公正说法”,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4年春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最大限度发挥“审管办”中枢作用,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向审判管理要“公正与效率”,真正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从而信任司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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