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5日电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现行宪法提出的目标任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立场,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立法宗旨,坚持以新质法治为内核的立法原则。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理路是:建构以实施《宪法》和法律为抓手的法律监督体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法治目标体系,推行授权立法和协同立法实现地方立法新突破,效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司法审判体系现代化。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建构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综合治理的治理体系,建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党组织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中的引领作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板)、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地方高校名刊、湖北省优秀期刊《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发表宋才发教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论文。《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主编赵秀丽,副主编杨勇,论文责任编辑宋兆雪。
引用格式:宋才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3):26-32.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
宋才发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优势的现代化,以制度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为《建议》),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实践探索取得的重大成果,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站在新时代新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把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一体建设、一体推进,才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果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立法体系的基本遵循
无论是进行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建设,还是推进新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都必须义无反顾地坚持“人民至上”和“人民民主”原则。一旦脱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背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要求,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立法实践和现代化建设实践。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立法的根本立场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现行《宪法》提出的目标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序言”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4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推进了《宪法》规定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进程,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解放和释放了社会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种深化改革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只有这样的深化改革,才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动力,才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夯实“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物质基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必须“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在“第十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期间,要用“创新办法”寻求化解现实矛盾的钥匙,用“创新思维”获取攻坚克难的良方,以“创新举措”打开高质量发展之门。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须臾离不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的支撑。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核,是“中华法系”体现和展示出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隶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范畴,而且是整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尽管“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实质上涵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分内容。“习近平文化思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表明执政党对政党文化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以及人类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中国百年不遇的大变局,“习近平文化思想”呈现出诸多新的认知:一是坚持净化网络空间的理念,强调要严惩网络犯罪,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让互联网成为引导广大网民确立共同理想、目标、价值观和行动力的重要平台;二是坚持建设互联网核心技术强国的理念,强调在核心技术方面要推进“强强联合”“集中攻关”,促进核心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与产业化;三是坚持党性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世界以更加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理解“现代中国”,不断推动强有力的中国对外话语体系的构建;四是坚持确立正确的网络安全理念,凸显网络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强调要“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无论是进行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建设,还是推进新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如果脱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背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要求,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立法实践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我国立法体系由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部分共同组成,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权威和尊严,更多地体现在“多数人决定”的立法程序上,它本质上是一个为谁立法、立什么样法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坚持在程序正义立场上的法理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对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并没有就“立法程序”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地方立法实践探索出来的由“多数人决定”的立法程序是一种民主创造,体现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采纳立法意见的多元性。
(二)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宗旨
把体现人民诉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诉源治理”。早在古代的夏商周时期,我国就开始了早期的国家立法活动,逐渐形成了中国厚重的、浩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丰富厚重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积淀和承载了极为丰富的治国理政思想,而且藴含着大量关于改进立法工作的有益启示。这里所论及的“诉源治理”,是指吸收借鉴先进、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对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司法实践进行深刻总结,完整准确地阐释中国特色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藴含着深刻的“和为贵”“明德慎罚”“仁者爱人”的司法观念,这些司法观念和经过历代形成的“无讼文化”的理念和传统,与现代化审判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为此就要深刻挖掘、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吸收借鉴先进、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把体现人民诉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诉源治理”之中,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是新时代赋予审判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大命题。我们经常说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守正创新”,说到底就是要坚持把“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纲”和“魂”,“因时而变”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诉源治理”的审判理念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状况,着力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抓前端、治未病”“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格局。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放,彻底转变地方立法“大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立法思维和立法套路,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的同时,着力做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精细化、良善化改造的工作,让每一部地方性法律规范都成为精品。
(三)坚持以新质法治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原则
要用“新质法治”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下形成和建立起来的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硬道理。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新时代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习近平认为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这种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对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习近平强调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必须以新质生产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夯实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资源,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目标提升基础研究能力。这是习近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规律作出的深刻阐发,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原创性成果。涵盖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数字法治”“安全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法治范畴,系统对构成了新时代新阶段“新质法治”的核心要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所以突出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就因为构建这种新发展格局,事关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如何实现,要害的、关键的制约性因素就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未来需要用“新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赋能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新一轮世界性科技革命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宪法》规定的“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未来需要突破“唯技术论”的单向性思维方式,拓展拓宽对新质生产力内涵的认识,坚持以新质法治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作保障,既要高度重视新质生产力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要看到创造高品质生活同样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理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建设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宪法》为引领和根本遵循。中国式现代化是涵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建构以实施《宪法》和法律为抓手的法律监督体系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须臾离不开《宪法》的支撑作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特定概念的“宪法原则”,不仅在学科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已成为“合宪性审查”抑或司法适用的依据。现行《立法法》第五条用“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替代了2000年《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强调,全党全国要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所有这些表明了一个共同的重大原则问题,即是说对《宪法》的实施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对《宪法》进行的任何修改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意义非同寻常的大事情。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来的《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二十一条修改,所修改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十二个方面。《宪法》这十二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为2023年3月《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指引,《立法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宪法》修改“相一致”的要求。譬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影响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原来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因而在2023年3月对《立法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时候,也相应地把《立法法》条款中的“法律委员会”,相应的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些修改集中体现在现行《立法法》的第二十三条之中。在《宪法》总共二十一条修改内容中,有十一条修改的具体内容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而新修正的《宪法》法律文本,在第三章“国家机构”设置中新增加了一节内容,即现行《宪法》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专门就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权职责以及与人大的关系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职权的准确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和遵循。考虑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特定的法定职权和法定地位的实际情况,2023年版《立法法》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解释权,对“国家监察委员会”能否进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问题,也从法律条文上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建构以实施宪法法律为抓手的立法具体化,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就要健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确保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我国《宪法》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是全体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然而再好的法律,如果被束之高阁并不适用抑或实施,那么,这个法律也就等于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作用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宪法》条文在民事活动中不能被随意使用,在司法审判中不能被法官援引,因而《宪法》的实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仰赖于转化为法律实施,通过立法具体化而实施《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形态。因而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必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法治目标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涵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2019年习近平在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根据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造,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之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它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治国理政经验的历史总结,也是对现代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是新时代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极为重要的核心范畴,为顺利推进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整个基层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非常管用的实践参照和根本遵循。由于数字技术具有激发民主潜能、推动民主发展的功能,我国尝试着将数字技术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努力探索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新途径,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因而国家治理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 的主体地位,时刻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作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和关键方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列入《地方组织法》“总则”第四条,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原则的重大价值以及对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机制,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切实解决好“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的严重问题,不断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推行授权立法和协同立法实现地方立法新突破
授权立法和协同立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立法制度。首先从授权立法制度来看,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增设了“授权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我国确立的“授权立法”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上级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专门规定,将自己拥有的部分立法权权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授予没有相关立法权限的下级立法机关行使的一种立法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法授权”,是立法领域一个比较宽泛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立法权,同时还包括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揽子”概括授权。《立法法》还对“授权立法”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内容,作了专门的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譬如,规定凡属“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均不在授权立法的授权范围内;“授权立法”的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原有的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自动终止。除了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法规外,还依法对单一地方立法主体进行授权。譬如,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浦东新区”、海南省“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特定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新时代新阶段授权立法制度适应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提供了“先行先试”地方立法鲜活的经验作为现实参照。再从协同立法制度来看,我国区域协同发展的存续,是为了解决如何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问题,这里要害的问题是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迅速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模式的重大创新。随着改革发展不断向“深水区”推进,各种试验性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授权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涨。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2022年3月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将原《地方组织法》文本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且把新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的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然而“协同立法”能否取得良好的立法效果,关键在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省级立法机构和设区的市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就从程序上使区域协同立法制度通过《立法法》的规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
(四)效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司法审判体系现代化
审判机制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以来,“遇事找法”渐渐变成了群众口中的“遇事找法院”,在我国这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国度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都要到法院打官司,各级法院势必不堪重负。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各级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升审判质量。基层法院必须自觉遵循“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审判人员要时刻注意站稳人民立场,准确把握自身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职责定位,为人命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如果把20世纪60年代初发生在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的“枫桥经验”,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尤其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用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未来必须继续用法治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就要贯彻落实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动形成新时代调解工作格局的引领示范作用。尤其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实践中把“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有机融会贯通起来,真正让老百姓在遇到痛心疾首的现实问题时,能够有地方讨个“公正说法”,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4年春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最大限度发挥“审管办”中枢作用,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向审判管理要“公正与效率”,真正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从而信任司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三、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体系,需要与建构中国特色文化法学理论体系相配套。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有利于依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融贯连接,引领建构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建构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
需要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重新思考法制改革与主要矛盾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关系。在中西文化邂逅的四百余年时间里,随着以英帝国主义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的野蛮入侵,致使中国历经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彻底解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何处去?成为一个跨朝代、跨时代的研究课题。尽管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使用的语词概念有所差异,但其实质含义却是基本一致的。包括梁启超、孙中山和毛泽东在内的先进的中国人,已经认识到只有“会通”才是路径和手段,只有“超胜”才是方向和出路。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要么陷入唯理性进路不能自拔,始终摆脱不了西方理论的制度性困惑和局限;要么单纯把研究的视角和切入点,仅仅局限于对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的优化,很难从宏观上把握中国法治化改革进程的主要任务和前进方向。这就是习近平2023年6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批评的两种倾向,前者是犯了“用西方资产阶级经典理论来套解”中国现实问题的错误,后者是犯了在我们自己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主义”的错误。作为中国共产党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尽管也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输入中国的“外来文化”。但由于马克思主义吸收全人类文化精华而创生,实情是居于中国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已经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抑或称之为“中国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只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内容和形式上才能成为真正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才能与时俱进、才有生命活力。这就是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深刻阐释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化的“两个结合”。建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治体系,需要与建构中国特色文化法学理论体系相配套,可以说文化法学是一门以“文化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学科,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为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理论方向的指引。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就需要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完善国内统一大市场,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契约、公平交换、平等竞争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建构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综合治理的治理体系
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基层治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推进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具体方式,如统筹推进城乡融合治理和城乡基层综合治理,为法治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而且有利于依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融贯连接,引领建构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综合治理的治理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基层社会治理囊括县域范围内的城镇社区和广大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面向的事务涉及多元群体对象、多项治理内容、多种服务需求,客观地要求所在地多方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这是有效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招。依法健全完善乡村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不仅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县域范围内基层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新质生产力赋能乡村全面振兴在理论层面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基本思想与城乡融合发展理论;在实践层面上,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是赋能乡村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动力的需要,而且是形成乡村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新机制的需要。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执法和司法部门善于抓住社会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新时代学习和落实“枫桥经验”的本质和关键所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模式,丰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把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基层治理的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有机地融入自治、法治、德治的各个方面,有助于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综合治理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融合发展与城乡基层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强化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民主自治能力。
(三)建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式现代化所展现的世界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它彻底打破了世人对西方民主的盲崇和迷思,向世人宣示西方化并非现代化的唯一选择,而且在于它还向世人宣告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诞生,表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该怎么办?中国式现代化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博弈中,主张“对话协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以此建立和平安全、共同发展的共同体。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质上超越了不同制度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社会的发展水平,蕴含着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以宏大的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提出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积极主张,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捍卫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下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作为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需要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出发,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朝着民主化、法治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中国人民将同世界人民一起携手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和平国际环境。
(四)发挥党组织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中的引领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这是中国历史和全体人民经过长期选择的结果。执政党以鲜明的政治品格和强大的政治优势,高质量地引领和推进《宪法》规定的“国家建设事业”,高水平地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党的建设引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以基层治理绩效维护、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发挥党组织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作用,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超越西方“国家—社会”理论范式的实践特色所在 。习近平在主持202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时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202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分析研究二〇二六年经济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到实处,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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