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宗旨
把体现人民诉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诉源治理”。早在古代的夏商周时期,我国就开始了早期的国家立法活动,逐渐形成了中国厚重的、浩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丰富厚重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积淀和承载了极为丰富的治国理政思想,而且藴含着大量关于改进立法工作的有益启示。这里所论及的“诉源治理”,是指吸收借鉴先进、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对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司法实践进行深刻总结,完整准确地阐释中国特色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藴含着深刻的“和为贵”“明德慎罚”“仁者爱人”的司法观念,这些司法观念和经过历代形成的“无讼文化”的理念和传统,与现代化审判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为此就要深刻挖掘、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吸收借鉴先进、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把体现人民诉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诉源治理”之中,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是新时代赋予审判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大命题。我们经常说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守正创新”,说到底就是要坚持把“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纲”和“魂”,“因时而变”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诉源治理”的审判理念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状况,着力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抓前端、治未病”“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格局。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放,彻底转变地方立法“大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立法思维和立法套路,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的同时,着力做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精细化、良善化改造的工作,让每一部地方性法律规范都成为精品。
(三)坚持以新质法治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原则
要用“新质法治”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下形成和建立起来的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硬道理。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新时代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习近平认为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这种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对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习近平强调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必须以新质生产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夯实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资源,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目标提升基础研究能力。这是习近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规律作出的深刻阐发,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原创性成果。涵盖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数字法治”“安全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法治范畴,系统对构成了新时代新阶段“新质法治”的核心要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所以突出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就因为构建这种新发展格局,事关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如何实现,要害的、关键的制约性因素就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未来需要用“新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赋能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新一轮世界性科技革命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宪法》规定的“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未来需要突破“唯技术论”的单向性思维方式,拓展拓宽对新质生产力内涵的认识,坚持以新质法治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作保障,既要高度重视新质生产力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要看到创造高品质生活同样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理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建设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宪法》为引领和根本遵循。中国式现代化是涵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建构以实施《宪法》和法律为抓手的法律监督体系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须臾离不开《宪法》的支撑作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特定概念的“宪法原则”,不仅在学科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已成为“合宪性审查”抑或司法适用的依据。现行《立法法》第五条用“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替代了2000年《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强调,全党全国要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所有这些表明了一个共同的重大原则问题,即是说对《宪法》的实施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对《宪法》进行的任何修改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意义非同寻常的大事情。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来的《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二十一条修改,所修改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十二个方面。《宪法》这十二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为2023年3月《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指引,《立法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宪法》修改“相一致”的要求。譬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影响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原来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因而在2023年3月对《立法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时候,也相应地把《立法法》条款中的“法律委员会”,相应的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些修改集中体现在现行《立法法》的第二十三条之中。在《宪法》总共二十一条修改内容中,有十一条修改的具体内容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而新修正的《宪法》法律文本,在第三章“国家机构”设置中新增加了一节内容,即现行《宪法》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专门就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权职责以及与人大的关系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职权的准确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和遵循。考虑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特定的法定职权和法定地位的实际情况,2023年版《立法法》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解释权,对“国家监察委员会”能否进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问题,也从法律条文上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建构以实施宪法法律为抓手的立法具体化,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就要健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确保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我国《宪法》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是全体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然而再好的法律,如果被束之高阁并不适用抑或实施,那么,这个法律也就等于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作用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宪法》条文在民事活动中不能被随意使用,在司法审判中不能被法官援引,因而《宪法》的实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仰赖于转化为法律实施,通过立法具体化而实施《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形态。因而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必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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