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被继承人重要的遗产规划工具,不仅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深思熟虑,也承载了对家庭未来和谐的深切关怀。但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并存且内容发生冲突时,该如何确保遗产的公平、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老赵是一位独居老人,育有一子一女。曾立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存款40万元留给女儿。后老赵因身体原因需要人照顾,但儿子、女儿都在外地工作,无法常伴左右。为此,老赵与侄子小赵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赵负责其晚年生活起居、医疗护理等费用,并在老赵去世后获得其所有财产的20%作为补偿。老赵去世后,其子女和小赵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子女认为应按照老赵的遗嘱进行分配,而小赵则主张自己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相应份额。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何者优先。被继承人老赵生前留下遗嘱一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老赵与小赵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了小赵的扶养义务以及对遗赠人老赵财产的处分,并且有证据表明小赵履行了对老赵的扶养义务,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是真实合法有效,故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冲突部分,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因此,老赵名下财产中20%的部分应当归侄子小赵,剩余80%财产按遗嘱内容归老赵子女。经评估,老赵生前房产市场价格为457000元,双方对评估价格无异议,老赵生前存款400000元,财产总价值857000元,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小赵可获得171400元,剩余财产归老赵子女所有。
法官提醒:当被继承人生前同时设立了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原则上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各自执行,互不干涉。但因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包含财产赠与和扶养义务,故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冲突部分。同时,家庭和谐是遗产顺利传承的重要保障,继承人之间应相互理解、包容和支持,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家庭矛盾,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