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纳雍公安现将1起近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嫌疑人邹某某、邹某军分别为纳雍县一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和实际管理人。2021年煤矿因资金断裂停工,2025年3月再次施工两个月以后因资金不足再次停工,停工后矿上需留部分管理人员和维护设备的工人继续工作,因资金断裂导致工人欠薪未发。
2025年7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煤矿公司下达《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2025年11月,公司实际管理人和控制人安排,将55万余元用于工人部分工资支付,未按要求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经调查核实,该煤矿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在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前提下未优先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且将财产转移、借款挪作他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嫌疑人邹某某、邹某军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6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对邹某某、邹某军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目前,该煤矿公司已筹集资金136万元用于补发工人部分工资,县能源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已成立工作专班,对后续资金筹集事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