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法治道路为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制度化解决方案。一种法治模式是否真正管用,是否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稳健发展,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实际,能否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民生改善和美好的生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情怀,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新时代的建设和发展,无一例外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解决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在内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在现阶段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完全是从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来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制定的,从来就不是外力推动型和依赖外力推动的。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治理现代化之路,完全属于内源战略型的主动选择,既是主动应对经济社会整体快速发展与局部治理失衡、失调的策略安排,更是主动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世界逆全球化浪潮风险挑战的战略布局。可以说内生性演化与创造性转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体两面。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维度,它除了必须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的现实状况外,同时还面临着现代化的传统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的“三性交织”,以及现代化、后现代化的“两化叠加”的压力。我国个别地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发展的进程中,一度不适当地出现了“重发展、轻治理”“发展快、治理慢”的状况,暴露出“发展不均衡”与“治理不均衡”双重叠加的现实困境,以至于发生国家治理的“现代性欠缺”。无论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还是从传统向后现代转型,事实上都对国家现代化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战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从厚重的历史中内生性演化而来的,它以其独特的创造性转化为支撑基点和动力源泉,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的党政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价值选择和践行的过程,譬如,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选取“以点带面”的稳妥改革策略,遵循“示范引领”的撬动路径,一鼓作气地推进了国家稳健发展和国家有效治理的历史进程。可以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内生性演化与创造性转化耦合互动、协同共进的产物。进入新时代,我国又成功地开启了走向“强起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框架更加成熟和定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把治理效能上升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至此在历史与时代发展的坐标和蓝图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定位,开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篇章。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战略主线与战略主题革新变化的过程,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价值取向的关键,在于实现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国家治理的奋斗方向和基本目标,高质量发展与高效能治理旨在为人民提供高品质美好生活,实现了国家治理原创性深化的价值本色不断彰显。
(三)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所有的党代会报告和党的文件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法治轨道”这个概念和提法。“法治轨道”是党的十八大后理论创新的结果,是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正式使用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把“全面依法治国”诸多理论、制度和实践要素有机揉合在一起,运用“法治轨道”概念引申出各项理论主张、政策要求和行为规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运用“法治轨道”表达党的政治主张的时候,突出强调党和国家事业的某些“具体领域”“具体方面”必须与“法治轨道”紧密结合才行。在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未来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既是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的条件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满足方式。“法治”和“人治”是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20世纪后期以来,确有一些效法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或地区,尽管在一个时期内经济上出现较快发展的新起势,但是终究没有能力和实力跨入现代化的门槛。这些国家由于被陷入这样或那样无法自拔的制度“陷阱”,最终都没有逃脱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乃至倒退的局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选择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不适合本国的国情实际。在总结国内外现代化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明确规定“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的,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因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在此期间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说是习近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创新理论。我国司法系统独具特色的“司法建议”,根植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特有的政法体制,是人民法院以“小切口”撰写社会治理“大文章”的典型路径。我国司法建议来源以民事案件为主,个案建议居于主导地位,接收单位集中于行政机关,存在量大面宽、幅度扩张的趋势,未来有必要对司法建议进行功能重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创新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司法建议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产品,以一种“软性约束”的方式,拓展了司法介入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未来有必要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内外协同的保障机制,明确审委会、合议庭分别作为政策推动、裁判补充司法建议责任主体,将司法建议权定性为司法裁判权的配套制度。建议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裁判补充型司法建议责任主体为合议庭,政策推动型司法建议责任主体为审委会,建立司法建议制作、审签、变更、撤销、备案、考核等标准化流程,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构建和完善司法建议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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