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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论文

来源: | 作者:陈代雄 | 发布时间: 2024-05-16 15:06:39 | 3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

  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法治道路的核心组成部分。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带来了十多年立法供给格局的巨大变化,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嬗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应对“两个大局”对立法的需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各自的立法权限,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立法法》经过2015年和2023年两次大的修正,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步伐,实现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的有效衔接。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当下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尽管规章也是法律规范的形式,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它们并不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层次,法律体系在总体上呈现出鲜明的实务指向和化繁就简的立法特征。譬如,法律解释的公共性是一种符号、方法、价值意义上的公共性,它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态呈现出来,法律解释实质上是一个不断“去私人化”、重构法律文本公共性的过程。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必须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才行。即是说只有通过良法促进发展并保障善治目标的实现,才能有效地防止公权力滥用、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有力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正义原则。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权力格局,造就了中国法治实践的显著特性:党既是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者和引领者。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包括全面领导修改《宪法》和法律。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修宪提案权”,尽管中国共产党不是《宪法》规定的“修宪提案权”的法定主体,但是执政党通常以提出“修宪建议”抑或“修宪草案”的方式参与其中,我国每次修宪都是发生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执政党实际上发挥着比国家权力更大、更权威的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照会议的法定程序,在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依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制监督的正当性。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执政党在这里事实上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和理论,上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方略,并且将其定位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质上设计和框定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使得国家主导型的法治道路获得了不断进阶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执政党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围绕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建设全力打造法治型政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重新认识规则之治,尊重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重视发挥村规民约、民间法、习惯、当事人合议等非国家法则的作用;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实施,注意解决《宪法》的可操作性问题,严格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路径

  (一)解决民生难题的补短板立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前提

  要通过地方立法破解民生领域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较具有浓厚的实践指向,与破解社会民生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下社会民生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包括发展成果共享不充分不平衡,实现共同富裕任务较为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难于解决的瓶颈,有效社会治理还需要花大力气不断完善等,所有这些方面亟须补齐社会民生领域立法的短板。从《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等规范性文件中,不难发现法治社会并不是法治向社会“扩展”的结果,而是一个涉及什么样的“社会”,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构成法治的规范性范畴。法治社会的内涵及其内外构造,既表明它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也说明它离不开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目标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56个民族人民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指引。未来要走稳走实中国法治道路,不仅需要把解决民生难题的补短板立法视为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任务,而且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德法共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契合中国法治文化和中国风格。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就案件作出的权威的法律解释(亦称为“法官造法”),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功能视角看,法律解释是联结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桥梁与纽带,是完整准确实施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法律解释中的“公共性”范畴,意味着人们应当践行社会的公共理性原则,自觉尊重多数人的公共偏好,公共偏好意味着人们在关心自己利益与福祉的同时,必须义无反顾地关顾他人的利益与福祉,只有倡导和践行“我为人人”,才会有“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需要在“义”与“利”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稳健的动态关系,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追求公正的结果,这种偏好有助于强化公民个人的身份认同、提升公共福利、推动社会公平。因此,在法治社会构建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立法与执法都需要对公共偏好的体现与形塑予以强化,把它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辅助手段。地方立法要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重点民生需求抓社会建设中的重点事项、抓社会立法的薄弱环节,既要破解长年积累形成的旧难题,也要注重解决新发展阶段面临的新问题,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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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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