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转化,就要自觉做到“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方向。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前提条件,是要处理好“守正”与“创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着力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这样做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提振传承发展中华文明的志气、骨气、底气,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只有注重于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致力于同世界上一切文明交流互鉴,中华文明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才能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精神,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中内蕴价值理念与精神品格,创造性继承是当下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最务实的态度。“创造性继承”与“批判性继承”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为它需要借助批判继承法来选择可继承的对象,继承也只能是局部性的继承。创造性继承需要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对其进行检验。
二、实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功能与价值
(一)发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审判中的价值指引功能
良法善治揭示了中华民族缔造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形成和塑造中华文明的关键因素。从古至今,良法善治在我国素有厚重的法文化基础。譬如,孔子的“大同理想”,就对国家治理和民族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同世界”的政治图景,蕴含了民主公正的法治秩序理念,古代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具有跨越时空的历史影响力和社会穿透力,从古至今中国的法律文化都是与时俱进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古代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情、理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譬如,周朝“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西汉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都对司法实践应当关注情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到了明清时期,情理内容已经渗透和融合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之中,最终成为传统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指引。未来需要把“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千万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表述需要充分尊重历史,尽量符合当时立法的实际情况,表述某一朝代或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当涵盖全部法律规范。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萌芽、形成到不断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嬗变发展历程,主要法律形式在宋代以后有相当大的变化,对法律体系的表述就应当充分反映这些变化,并且体现出各种法律形式及其立法成果之间的有机联系、纲目关系等。历代统治者特别注重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认为监督制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体制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多重设置和地方司法机关的多级设置,如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其中的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并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及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同时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机构设置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二)发挥法治礼仪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唐律疏议》开篇就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司法的文化根基和精神支柱,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重要地位,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继承,也是对本土法治文化与民族精神的确认。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传统礼乐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从中汲取历史上治国理政的经验智慧,加深理解当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为提升司法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譬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成为我国司法系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又譬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就深刻地反映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及主流价值观的尊重和继承,完全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再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从司法制度上明确了对亲缘关系的特殊处理原则,体现了针对近亲属的犯罪从宽处罚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有利于践行法理情融合的司法理念。未来需要进一步挖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历史性富矿资源,尤其要根据时代精神加以创造性转化,推动其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创新性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从国家、社会、个人不同层面,分领域、分类别建立健全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体现时代精神的礼仪规范和公约守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和行为自觉。法治礼仪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治礼仪文化类型主要包括宪法宣誓、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司法礼仪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礼仪是宣示价值观、教化人民的有效方式,要有计划地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包括网络公共空间的礼仪、礼节、礼貌规范,健全各行各业体现自身特点的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更好发挥其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知礼、敬礼、懂礼、守礼的浓厚氛围,以制度建设推动和塑造社会文明新风尚。在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文明乡村建设、公共文化惠民、社会治理创新等工作中,合理地嵌入礼乐法律文化元素,让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育,逐渐将其内化为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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