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北众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是不合法,不具备执行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1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2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的指出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具备的资质条件。显然河北众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是不合法,不具备执行依据。
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执字第00361-2号执行裁定书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违法执行,存在超标的执行现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七、沧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关于沧州市中院违法执行的行为存在包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应该对沧州市中院和相关执法人员违规执法行为进行查处、惩戒和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案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
受委托专家:
刘生荣: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所副所长
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邵园园:北京慎决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