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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河北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设圈套破产

来源: | 作者: 刘静 | 发布时间: 2023-10-16 17:27:56 | 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概述:

  张玉涛在2012年8月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向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900万元,还300万元,被贷款公司起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7日,被举报人沧州中院执一庭副庭长缴健将举报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银行存款近亿元的财产全部查封冻结(其中包括三块土地、门市房、银行存款)。2014 年6月27日,沧州中院强行迫使举报人接受调解,并出具了(2014)沧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举报人分期还款。因举报人当时面临严重经济困难,逾期未能还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中院在缴健主持下委托河北众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查封的房地产评估,评估价值仅为23728428.5元,然后采取拍卖措施,由于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便在缴健的操纵下将面积为15983.67平方米的国用土地,当时价值4700万元,强行拍卖1518万元的低价变卖给了沧州渤海新区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厦公司)。当时渤海新区政府土地成交价为110万/亩,容积率为1.1,我公司土地容积率为2.4,当时价值240万/亩。缴健强行拍卖27万/亩,导致举报人企业倒闭已有8年之久,给举报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2万元,间接损失1亿多元。

  法律意见

  受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关于原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违法执行给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一事发表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参考。

  在制作本意见书之前,我们认真阅读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民事起诉状》、(2014)沧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2014)沧民申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2014)沧执字第00361-2号执行裁定书、(2019)冀09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2019)冀执复689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分析得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公司设的一个套,实际是属于套路贷,而套路贷在我国是非法的,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实际属于犯罪行为,查清后应该予以刑事立案来追究刑事责任。

  (2014)沧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合理,没有审查清楚此合同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的合同形式,就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非法支持了原告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求,让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国家规定的LPR支付民丰公司的债务。两高两部关于套路贷的相关法律意见也明确指出,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为套路贷指的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明显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

  1、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在(2014)沧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里。无缘无故,将杨景兵和胡杰列为共同被告,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损害了他们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2、调解书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的高利息、罚息、复息重复计算,全部写入调解书,系枉法调解

  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申字第209号民事再审裁定书裁定再审中止原调解书执行期限,执行庭长缴健仍一意孤行违法继续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3条、第134条、第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34条.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第136条.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东光县民丰小额贷公司以与控告人协商和解为名,授意缴健不给送达再审裁定书是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关于民丰公司的不给送达裁定书的理由应该予以核实,而没有核实,任由其从中作梗,属于违规执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6条明确规定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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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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