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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莫要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邱方艺 | 发布时间: 2022-11-28 16:51:31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今年初,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总结推广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机制做法,既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又注重指导办案。

2018年10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民警讨论洗钱犯罪案件。

2021年7月,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与民警共同研判毒品犯罪中的洗钱犯罪线索。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洗钱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2021年初至今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145件162人。经研究分析,这些洗钱犯罪案件呈现出手段不断翻新、上游罪名较为集中、普通人容易入坑等特点。


洗钱手段花样频出

  江苏省检察院一位负责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常见的洗钱方式是行为人提供银行或其他资金账户,帮助上游犯罪人转账、取现,从而转移犯罪所得。随着信息网络、电子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交织渗透,洗钱手法日趋隐蔽且不断翻新,出现了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混业经营等方式进行洗钱。

  黄某原是某银行的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的亲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0余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在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在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为了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方式把资金转移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其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2020年1月,黄某得知朱某成实际控制的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后,应朱某成的要求,代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两辆汽车,取得售车款104.3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转至朱某成的银行账户。不仅如此,黄某还帮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

  2020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获归案。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在对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偷越国(边)境、职务侵占案审查逮捕时,发现了黄某洗钱犯罪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

  经查,黄某通过地下钱庄将朱某成集资诈骗款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2020年11月30日,黄某被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5万元。今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毅介绍,洗钱犯罪与金融诈骗、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紧密关联、交织渗透,这些案件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明犯罪难度大。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理7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做到应追诉尽追诉。2021年初至今年10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监督62件71人、追诉26人。

贪污贿赂类犯罪成

洗钱案高发上游犯罪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7类。2021年初至今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起诉的145件洗钱犯罪案件中,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走私类犯罪,共占总数的74.48%。其中,起诉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洗钱案件53件,占36.55%。

  采访中,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纪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期间,沉迷于博彩网站赌球并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继续通过网络赌博翻本,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纪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套取本单位公款4550万余元。其间,纪某为掩饰、隐瞒贪污款的来源和性质,安排他人在用工平台注册账号并关联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21年3月,纪某通过上述手段,将58万余元转至其指定的20个银行个人账户。2021年7月,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洗钱罪对纪某提起公诉。法院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0万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自洗钱”行为入罪。江苏省检察院及时出台相关意见加强指导,在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中深挖“自洗钱”线索。截至今年10月,该省检察机关已办理自洗钱案件42件43人,其中一半以上是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洗钱案件。

出借银行卡,谨防成帮凶


  很多人以为自己离洗钱犯罪很远,殊不知,出借、出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杨某(女)与袁某都曾经从事过金融工作,2015年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办理中介的身份,帮助办理并冒领他人信用卡36张,后盗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计69万余元。其间,杨某发现袁某使用多部手机及手机卡,对外联系推介代办信用卡业务,还曾接到客户未拿到信用卡却有消费记录的投诉,杨某逐渐意识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但当袁某提出借用银行卡时,杨某仍将自己及表弟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袁某使用。袁某将上述银行卡绑定POS机接收盗刷的赃款,并与杨某的正常收入进行混合。随后,袁某、杨某将赃款转移到杨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及控制的他人银行卡中“洗白”,前后共计13万余元。经审查,张家港市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分别对袁某、杨某提起公诉。2020年,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杨某为男友洗钱提供银行卡,而周某则是受到了好友的蛊惑。周某在好友殷某的授意下,注册成立由殷某实际控制的“影子公司”。殷某把贪污的公款全部放到该公司账户上,并指使周某陆续从公司账户转移322万余元赃款,周某从中获利30余万元。2021年3月,高邮市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江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赵学武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树立反洗钱意识,坚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千万不要为了朋友情面、蝇头小利,随意出借、出卖银行卡、信用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甚至设立公司为洗钱打掩护,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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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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