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自洗钱”行为入罪。江苏省检察院及时出台相关意见加强指导,在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中深挖“自洗钱”线索。截至今年10月,该省检察机关已办理自洗钱案件42件43人,其中一半以上是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洗钱案件。
出借银行卡,谨防成帮凶
很多人以为自己离洗钱犯罪很远,殊不知,出借、出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杨某(女)与袁某都曾经从事过金融工作,2015年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办理中介的身份,帮助办理并冒领他人信用卡36张,后盗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计69万余元。其间,杨某发现袁某使用多部手机及手机卡,对外联系推介代办信用卡业务,还曾接到客户未拿到信用卡却有消费记录的投诉,杨某逐渐意识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但当袁某提出借用银行卡时,杨某仍将自己及表弟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袁某使用。袁某将上述银行卡绑定POS机接收盗刷的赃款,并与杨某的正常收入进行混合。随后,袁某、杨某将赃款转移到杨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及控制的他人银行卡中“洗白”,前后共计13万余元。经审查,张家港市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分别对袁某、杨某提起公诉。2020年,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杨某为男友洗钱提供银行卡,而周某则是受到了好友的蛊惑。周某在好友殷某的授意下,注册成立由殷某实际控制的“影子公司”。殷某把贪污的公款全部放到该公司账户上,并指使周某陆续从公司账户转移322万余元赃款,周某从中获利30余万元。2021年3月,高邮市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江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赵学武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树立反洗钱意识,坚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千万不要为了朋友情面、蝇头小利,随意出借、出卖银行卡、信用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甚至设立公司为洗钱打掩护,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