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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贵州77岁老人劝阻男子折树枝遭殴打后猝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36 | 14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看到男子杨某在绿化带攀折树枝时,77岁的老人姚先生和妻子上前对这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后杨某与姚先生发生拉扯推攘,杨某将姚先生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后姚先生身亡。经鉴定系因自身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记者获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法院认为,杨某的不文明行为被姚先生制止时,将姚先生推倒、殴打,杨某明知与姚先生年龄差距大,其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姚先生死亡。

老人劝阻男子破坏绿化带遭推攘殴打后心源性猝死

2019年2月的一天,杨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绿化带中攀折树枝时,77岁的姚先生和妻子上前制止,杨某与姚先生发生拉扯、推攘,杨某将姚先生推倒在地后又将姚先生的妻子摔倒在地。在这个过程中,杨某有殴打姚先生的行为。经姚先生的妻子呼救,路过群众合力将杨某拉开。

不幸的是,当公安民警及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姚先生已死亡,杨某则在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姚先生系因自身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其生前轻微体表外伤、情绪激动等可作为本例猝死发生的诱因。

诉讼过程中,姚先生的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

被告人拒绝赔偿庭审称没有犯罪行为

庭审中,对于指控,杨某辩称他没有犯罪行为,对姚先生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拒绝赔偿。他的辩护人认为,杨某属于初犯、偶犯,本案的发生系过失犯罪,杨某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姚先生的妻子说,事发当天,她和姚先生准备回家,看见有一名男子把路边铁树的一根树叶折断下来,这时姚先生就上前去质问这名男子说这是国家花钱种的树,为什么要折断。这名男子就开口骂人,然后说就是要把树叶折断,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姚先生就和这名男子理论,这名男子一边骂一边伸手过来推姚先生。因为对方的样子很凶,她就赶紧从后面拉这名男子,但是没有拉住,后来她又试图打他头部,但是没有打到。然后姚先生就被推倒在路边绿化带里,她也被对方甩倒在旁边的马路上,随后对方就去打姚先生。她赶紧向过路的人求救,当时有两名年轻男子和一名年轻女子,他们听到求救后就把打人的男子拉开了。打人者准备走,但是被一名路人拦住,不准他走。

姚先生的妻子称,这时她看到老伴嘴唇发青,没有反应了,便赶紧掐人中,但老伴没有反应。随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120急救医生来到现场对老伴进行抢救,但是没有抢救回来。

事发时听到求救声赶过来的一名路人称,当时他看见一名男性老人躺在地上,便马上跑过去,一名中年男子用右手抱住一名女性老人,将女性老人摔倒在草丛中,中年男子还用木棍杵男性老年人胸口位置,男性老年人一直用双手抓住木棍。他跑上前去拉这名中年男子,之后其他路人和他一起将这名中年男子拉开,这名女性老人就说是因为两名老人阻止这名男子破坏绿化,这名男子就辱骂殴打两名老人。他准备离开的时候看见这名中年男子准备逃跑,他就抓住中年男子的衣领,把他按坐在绿化带上。

一审获刑6年法院:被告人无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杨某的不文明行为被姚先生制止时,与姚先生发生争执、拉扯后将姚先生推倒、殴打,杨某与姚先生年龄差距大,其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姚先生死亡,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杨某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姚先生家属提出赔偿合理部分即交通费、丧葬费,法院予以支持,但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医鉴定,杨某推倒、殴打姚先生的行为与姚先生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杨某辩称其无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属于初犯、偶犯,本案的发生系过失犯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杨某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本案虽是过失犯罪,但杨某并无悔罪表现,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以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赔偿姚先生家属3.4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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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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