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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小三”人设、企业“假货”标签,网络“黑公关”太猖獗!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31 | 14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琳认为,“黑公关”之所以要黑企业,目的还在于利益:或以此要挟平台企业,不满足其条件就不撤稿或拒绝修正诱导;或是接受了竞争对手的黑金,故意歪曲舆论诱导读者。其结果往往导致:打假的被真打了,售假的却无人追问。王琳担心,这种舆论操盘手+资本合谋的“黑公关”,会欺瞒人心、败坏舆论生态,并一步步葬送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公信力,最终瓦解社会信任。

蔡斐说,舆论传播的规律,往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对于企业来说,“黑公关”的蓄意抹黑,不仅可能让企业在产品提质、品牌塑造、口碑养成等方面的付出毁于一旦,最为致命的是,一旦商誉被损害,是花再多钱都难以恢复的。

蔡斐认为,好的营商环境,追求的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秩序,强调企业间公平竞争,拿产品质量和百姓口碑说话,而不是踩着法治的“红线”,下黑手,出黑招。“黑公关”是不正当竞争不折不扣的帮凶。

“黑公关”为何如此猖獗?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黑公关”一般都是有组织、有团队、有策划,他们基本不打无准备之战。有些水平很高的“黑公关”策划团队,更是紧紧扣住了大众爱国、仇富、焦虑、多疑等情绪,不断策划选题,在舆论场带节奏。

“黑公关”为何如此猖獗?对此,蔡斐表示,这很大程度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一方面,“黑公关”可以凭借匿名的“假面”,毫无顾忌地把一个小问题放大,甚至是捏造、策划一个无中生有的事件;另一方面,“黑公关”上下游产业链的协作,可以把上述问题、事件在很短时间内炒作成热点,煽动起网民焦虑情绪,形成对企业的重大损害。为此,途牛网、摩拜、小米等知名企业都曾对某些“黑公关”的自媒体提起诉讼,拼多多也曾为此报警。

王琳也表示,全媒体时代,传播主体从专营走向大众,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自媒体本身,是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的必然结果。它一方面顺应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事实上对一些公共事务也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非组织化、非专业化、去中心化的自媒体,又因为监管的缺失而难免出现某些偏差,也给“黑公关”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此外,王琳还认为,“黑公关”之所以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屡禁不止,还因为违法成本低、收益大,且交易隐蔽,取证难度高,致使“黑公关”们信心满满认为风险可控。

法律治不了“黑公关”?

调查显示,一些自媒体、公众号所有者法律意识淡薄,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认识到,收钱写黑稿、收钱发黑稿给企业带来巨大商誉损失,会令自己与违法犯罪扯上关系。

蔡斐指出,“黑公关”远不是孩童间“口水战”那么简单,这种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该认识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经成为企业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之间和商品之间竞争的主要指标。”蔡斐说。

王琳认为,遏制“黑公关”,法律表现并不消极。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将“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但王琳同时也表示,上述意见和解释都是从刑事责任层面关注的“黑公关”。“如我们所知,刑法具有谦抑性,是国家对抗不法的最后的武器。要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客观要件和危害后果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而大多数‘黑公关’则游离在违法与犯罪之间,在刑法之外,用法律武器与之对抗确实存在难度。”

如何有效打击“黑公关”?

报告认为,治理网络“黑公关”、遏制网络环境恶化、净化网络舆论空间,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形成合力。报告呼吁,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也可组织公关、媒体、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探索治理网络“黑公关”的措施,加强与主管机构的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有序发展。

蔡斐认为,法治既是构成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黑公关”,法律必须果断出手,毫不留情,把它们关进法治的笼子,企业的信誉才会得到保护,商品的声誉才会得到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才会得到保卫。

王琳则认为,遏制网络“黑公关”,光靠吁请法律介入是不够的,它需要当事方、同行企业、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相互协作、综合施策。当事企业不光应有维权意识,还应有维权意愿,对“黑公关”行为要善于发现、敢于应对、不屈从于“黑公关”的利益诉求,不放弃对公正的追求。

王琳同时强调,在利益面前,“黑公关”们没有永恒的朋友。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适应平台发展趋势和互联网最新动态,不断加强信息化监管力度,提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监管能力和司法保障水平。也只有政府、社会、市场等主体齐心协力、综合施策,通过共建共治共享,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根除“黑公关”们明滋暗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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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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