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刘先生表示,单板属于极限运动,要求对周边事物的注意程度高,因此于先生理应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滑雪时刘先生在于先生后方,且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先生撞伤,故刘先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于先生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责任。滑雪场的经营者旅游公司,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其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刘先生赔偿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6万元,旅游公司在刘先生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滑雪者初到滑雪场时应先熟悉环境,了解设施分布位置,以及雪道的高度、坡度、长度、宽度及周边情况,并严格遵守滑雪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滑雪者应配备正规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护具。初学者应首先学习必备的滑雪技巧和常识,必要时聘请教练。对于初学者和长时间未从事滑雪项目者,应避免盲目上中高级雪道。需要注意的是,雪道滑行时,在前面的滑雪者具有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方造成危险的路线,要主动保持双方的安全距离。
对滑雪场经营者而言,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规范硬件设施,确保安全护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告知滑雪者风险的注意事项;应配备安全巡查员,定期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对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还应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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