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唐春雷表示,高阳和东航是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履行中不仅要遵守合同约定,也应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高阳而言,除遵守《航空运输合同》和《会员手册》之规定,还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会员手册》对不当行为没有一一列明,不代表履约行为可以无底线,在行使会员权利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对东航而言,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和《会员手册》的主体,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同时也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在本案中,东航未能按约提前通知高阳取消积分的决定,亦属不当,故二审予以调整。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