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认为,只有从邮寄环节进行规范限制,才能从根本上打击银行卡四件套的贩卖黑产业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禁止邮寄物品指导目录》的补充修订,将证件、银行卡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列入。同时也应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补充,即上述证件、银行卡等的邮寄,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各邮政企业应该对邮寄物品进行验视,发现有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必须本人签名确认后,才可收寄。否则,不予邮寄。邮政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验视义务。”
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银行应严查异常开户
在近几年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历时5个半月,四川大英县公安局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华等11名团伙骨干抓获归案。警方查明,该犯罪团伙通过办理、贩卖银行卡套件,为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在查实的879套银行卡中,有400余套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1000余件,涉及金额1.65亿元。
除了电信诈骗,银行卡买卖的背后还指向洗钱、行贿、受贿、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等不法行为。为防止洗钱等犯罪活动,监管层在近年先后颁布了多项政策。
2016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严格限制开卡数量,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同年12月,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启动,每个人在一个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根据规定,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账户限额上调后也仅为2000元。
“银行给用户开卡时都会提醒本人使用,密码不要透露给别人,不过还是有人不在意。而且在这种倒卖关系中,一般是买方给开卡人一些好处费,开卡人会觉得自己没有资金在卡里,开卡还有钱赚,所以没风险。”一位股份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用户来开卡,银行是不能拒绝的,多数时候在开卡环节也很难判断账户使用用途。
另一位股份行人士也表示,开卡都凭用户个人意愿,银行拦不住,也不知道他的用途。“之前碰到过一位用户来办卡并开U盾,称第二天就要去美国,但是行色匆忙,说话也前言不搭后语。碰到这种情况,支行可以先预留信息上报分行,7天后再予办理。”
央行此前明确,银行要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包括: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对账户资金异常变动,银行有其监测手段。受访人士称,该行设有反洗钱部门,如果一个账户出现异常大额或高频进出款,在上报央行的同时,银行也会采取“强制备注”手段,被强制备注的账户需要本人到银行去“解绑”。
“之前我国一人数折现象很普遍,导致一些闲置账户被不法分子挪用。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启动后,银行排查起来相对容易很多。如果账户被强制备注也没有解除,那意味着之后都只能在这家银行开Ⅱ、Ⅲ类账户,可用功能和额度会减少很多。”一位银行人士称。
一位接近银行人士直言,银行卡贩卖产业链条折射出目前存在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合理,大额和可疑交易甄别不到位等多个问题。“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甄别能力和对银行卡的管理水平。”
一位警方内部人士则向新京报记者分析,银行卡的非法买卖活动多在网络上进行,是银行卡贩卖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贴吧、论坛、微博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交平台都存在这种信息,他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也不可能和顾客当面交易,这对案件侦破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表示,从法律风险来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诈骗等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主观上不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的用途,那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是个人的征信会受到影响,给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一些诉讼风险。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银行卡被倒卖用来从事诈骗、洗钱、逃税、网络赌博、虚假刷信誉等非法活动,给银行卡所有人带来法律风险。倒卖银行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为倒卖者提供原始材料的用户,也可能构成犯罪分子的帮助犯。因此,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银行卡等,应妥善保管,绝不轻易外借他人,更不能因蝇头小利而出售。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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