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近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印发《辽宁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围绕派驻机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
《办法》适用于考核辽宁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省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省沈抚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及对省管企业、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了解、考评。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应当与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紧密结合、同步实施、有机衔接。派驻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考核与工作实绩考核归并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监督情况,日常监督情况,审查调查情况,问责和处置情况,督促协调情况,深化“三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等。
《办法》明确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存在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的7种情形;机构及其主要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存在应当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的8种情形。
下一步,辽宁省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将细化考核内容,设置年度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抓好考核工作任务落实。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