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涉案件中监察与诉讼指定管辖是否需要协同?这视监察机关采取何种模式办理互涉案件而定。如果监察机关采取并案调查模式,则不需要商请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实践中,有些案件监委本身就准备采取并案调查的模式,却商请上级公安机关将其他犯罪线索指定到同一地区的公安机关后再进行并案调查,在程序上多此一举。
如果拟采取分别调查和侦查、并案审查起诉的模式,且对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需要指定管辖的,监委就需要考量指定管辖的协同问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定管辖保持一致,提高互涉案件办理的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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