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本身就属重大、复杂案件的第四个层次的涉黑犯罪案件,河南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则直接组织7人或9人组成联席会进行研究;对于报备到省委政法委、省扫黑办的否定涉黑定性的案件,如省公安厅提出异议,则原参加研究人员均不再参与,河南省检察院要另行组织5人再次研究。
截至11月底,河南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改变涉黑定性起诉64起,真正落实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办案原则。
发挥主导作用 确保综合效果
有诗云:“功夫在诗外。”在濮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涉黑犯罪检察组副组长邢金玲看来,这句诗如果用在涉黑犯罪案件的办理上,也十分恰当。
据濮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文艺介绍,在审理侯某恶势力集团犯罪案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他随时保持着联系,“我们认为需要补强某个证据时,检察机关都会在最短时间内补到。”文艺说。
在办理李含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济源市检察院主动与法院保持沟通,与法院实现案件信息材料共享。同时,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法院进行共同研判,努力减少分歧,凝聚共识。
坚持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办理涉黑犯罪案件中确保综合效果的重要方面。
采访中,朱孟侠讲了李含富涉黑犯罪案件庭审中的一个细节。在涉案财产调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峰提出尚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公诉人依法及时建议合议庭可以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得到律师和旁听人员的赞赏。“这对增强庭审效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朱孟侠说。
刘英旭介绍说,近期,由于多起涉黑犯罪案件已提起公诉,出庭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防止办案质量受影响,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三级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坚持模拟庭审演练,省检察院、市分检察院同步指导,办案单位及检察官充分履行出庭职责,着力在增强庭审论证说理质效、增强以案释法质效、增强审判监督质效上下功夫,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新胜]